一、隐名股东协议书解除法律依据、合同条款与适用
解除隐名股东协议书可以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同时通过书面的方式通知显名股东,对于以方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可以随时的解除,同哩隐名股东也可以要求显名股东随时的归还代持股权。
二、隐名股东义务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什么?
隐名股东的义务有应当依法履行出资义务,而显名股东应当依法履行分配公司股权所得利润给隐名股东的义务,还有妥善行使因隐名股东出资获得的股权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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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三、公司法二十条是否包括隐名股东?
《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也是包含了一名股东在内,《公司法》第20条主要是规定了公司的股东应该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行使股东的权利,不管是显民股东还是隐名股东都是属于公司股东,因此第20条里面述说的也适用于隐名股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0条
[1]《公司法》 第20条
[2]《公司法》 第20条
四、享有知情权的隐名股东范围法律规定与法律解释
我国法律制度中并没有特别规定隐名股东的范围,作为公司的隐名股东,一般情况下没有实际参加公司的经营,但是隐名股东是可以通过显名股东行使相关权利的,除了知情权,隐名股东跟其他股东一样,还享有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等相关权利。
五、隐明股东的概念和法律规定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与此相对应,显名股东(或挂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从我国现行法律来看没有明确的条文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公司法中仅对普通股东作了规定,明确了普通股东的权利义务。但实践中,隐名股东是大量存在的,且多数情况下,都会制订协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六、隐名股东合法吗?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1、隐名股东依合法行为而产生。隐名股东的产生是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在遵守现行法律的前提下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不包含为规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义出资的情形。如隐名股东并不包含利用国家对下岗职工投资经营的优惠政策,约定用下岗职工的名义对公司出资的人。
2、隐名股东依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产生。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隐名股东问题所涉及的实质是一种合同,二是隐名股东涉及的直接当事人为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
1、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以自己名义经营事业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显名股东的资格要求,要符合中国相关法律关于公司投资主体的规定。如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港澳台同胞作为投资主体的限制性规定。从现有的审判案例来看,显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为公司;可以为单独的自然人,也可以为多个的自然人。
2、隐名股东是在隐名股东合同中,与显名股东相对应的实际出资方。从对现有案例的统计可见隐名股东资格不受过多限制,隐名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可以是商人,也可以是非商人。隐名股东合同只能由隐名出资人与显名人两方组成。但一个隐名股东投资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是数人。如数个隐名人作为一方共同地与一个显名营业人订立一个隐名股东投资合同;或数个显名营业人作为一方共同地与一个隐名投资人订立一个隐名股东合同。隐名股东相关书籍隐名股东相关书籍3、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隐名股东负出资义务,显名股东负营业及分派利益的义务,双方互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任何一方都不能无偿从他方取得利益,故隐名股东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隐名股东合同为诺成合同及不要式合同。隐名股东合同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为成立要件,隐名股东的实际出资则为合同的实际履行,故为诺成合同。对隐名股东合同,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以某种特定形式成立,故为不要式合同。
5、隐名股东出资的标的主要为货币、不以登记为产权转移形式要件的实物、权利、技术等。中国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标的囊括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时又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而隐名股东隐名出资的目的在于不暴露真实身份的前提下进行资本的营利活动。若隐名股东以土地使用权或者不动产出资,依现行公司法,实际出资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要件,这无疑会暴露隐名投资者的身份。或者隐名投资人与显名人先签订不动产转让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再进行出资,这种情形引起了产权的转移,导致实际出资人与产权人一致,必然会在以后的经营中引发更复杂的纠纷。首先,隐名股东是相关的合法行为产生的话,那么在法律上就没有任何问题,并且隐名股东如果和股东大会以及其他股东签有相关的协议的话,那么就证明其身份有效,股东大会不能够随意开除隐名股东,除非是退还一名股东所进行出资的那部分。
七、隐名股东在法律上是否被认可?
关于隐名股东司法解释规定是并没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股份,但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73条
八、未实缴隐名股东的法律限制
未实缴隐名股东的法律规定是如果在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提供了隐名投资者的隐名投资状况,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以实现其债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7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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