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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遗嘱如何认定?法律未明确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8-07 10:43:43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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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生效遗嘱如何认定?法律未明确规定
未生效遗嘱如何认定?法律未明确规定

一、自书遗嘱未公证能否有效法律解释

《民法典》中自书遗嘱是否未公证,与遗嘱是否有效无关,遗嘱生效的法定条件仅包括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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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二、公证遗嘱能否变更?法律上如何认定?

【问题解析】
公证过的遗嘱可以变更。
遗嘱人可以再次办理公证遗嘱,来变更已公证过的遗嘱的效力。
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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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1]《遗嘱公证细则》 第二十二条
[1]《遗嘱公证细则》 第二十二条
[1]《遗嘱公证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三、公证后的遗嘱能否变更?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公证过的遗嘱可以变更。遗嘱人可以再次办理公证遗嘱,来变更已公证过的遗嘱的效力。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遗嘱公证细则》第二十二条
公证遗嘱生效前,非经遗嘱人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不得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申请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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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1]《遗嘱公证细则》 第二十二条
[1]《遗嘱公证细则》 第二十二条
[1]《遗嘱公证细则》 第二十二条

四、"未写日期自书遗嘱有效吗?"

一、未写日期自书遗嘱有效吗自书遗嘱未注明时间没有效,因为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要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遗嘱是如何处分自己的个人财产及本人财产的说明,遗嘱全部写完后要在遗嘱上签上本人的名字,并标注好时间(年、月、日),自书遗嘱未注明时间的没有效力。《民法典》第

1134 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5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6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前面,注明年、月、日。第1137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需满足哪些条件遗嘱人虽可在遗嘱设立后的任一时间、以任一理由变更或撤销遗嘱,但撤销或变更遗嘱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发生遗嘱变更或撤销的效力,否则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不生效力。遗嘱的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

1、遗嘱变更、撤销时,遗嘱人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人设立遗嘱后丧失遗嘱能力的,于丧失遗嘱能力后恢复遗嘱能力前对遗嘱的变更、撤销不发生变更、撤销的效力,原来的遗嘱仍有效。

2、遗嘱的变更、撤销须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伪造的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为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不能发生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效力。遗嘱人因受胁迫、受欺诈而变更、撤销遗嘱的,不发生遗嘱变更、撤销的法律后果,原遗嘱仍有效,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撤销遗嘱人的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变更、撤销须由遗嘱人亲自依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遗嘱的变更、撤销同样不适用代理,只能由遗嘱人亲自为之。此外,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不得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留份额。经变更、撤销的遗嘱是否保留了继承人的必要的遗产份额,也应当被继承人死亡遗嘱生效时为准。除了口头遗嘱外,其他形式订立的遗嘱没有写时间一般是无效的,在立遗嘱的时候,一定要写明时间,这样可以减少后期的一些纠纷,避免遗嘱无效的情况发生。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婚姻律师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未写日期自书遗嘱有效吗
一、丈夫死了儿媳有继承公婆财产的权利吗儿媳可以继承公婆遗产,但是必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
(二)公婆立遗嘱或者遗赠协议将财产赠与给儿媳。儿媳一般情况并不能继承公婆的财产,法定继承中儿媳妇不属于公婆的法定继承人。但特殊情形下,儿媳妇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儿媳妇可以继承公婆财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二、丧偶儿媳怎样算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对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在经济上对老人进行扶助、供养。对于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其生活来源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条件的老人来讲,不仅应当从生活上进行照料,而且在经济上也给予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

2、在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伺候老人,关心、体贴老人。如送煤、做饭、打扫卫生、有病送医院进行护理等。

3、赡养老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不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必须是经常的、长期的,偶尔寄几次钱、做几回饭、看望几次,只能视为对老人有过帮助,不能视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综上所述,只要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就有权成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起,共同继承公、婆、岳父、岳母的遗产。一般来说,儿媳是不可以继承公婆的财产的,同时也没有赡养公婆的义务。作为女婿,对岳父岳母同样也是如此。也就是说,只有亲生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但是为弘扬正能量,法律也规定了,丧偶儿媳在对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下,也可以作为第一顺位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135条
[2]《民法典》 第1136条
[3]《民法典》 第1137条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五、"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没有证明人是否生效?"

1、打印遗嘱没有证明人一般不能生效。相关法律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应当由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

六、"遗愿无效应视证明人是否未出庭"。

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而不可对遗愿作出任何更换或修正,并向遗愿人当场宣读。第二,代书遗愿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但是,有书写本领的遗愿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证明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不应予他人代签,代书人、证明人和遗愿人必须在遗愿上签名、歪曲遗愿本意、增加或减少遗愿等做法,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愿代书人,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如实地记载遗愿人口述的遗愿,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因此。代书人代书遗愿的证明人不出庭作证有效吗法律并无限定借书具肯定得出庭作证,经遗愿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证明人和遗愿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子。在场证明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愿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二人签名,继承人,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愿确实是遗愿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愿的效力发生纷争。第三。第四,遗愿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做法本领,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修改遗愿、智力不完善的人,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愿,应交由其他证明人核实、受遗赠人本人无恶意,也无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惹起其他人的猜疑?继承法未限定这种替代办法,但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愿的本领。遗愿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遗愿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在代书遗愿上捺指印代替签名、证明人和遗愿人必须亲笔签名,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甚至连自己的姓名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应予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即使作为遗愿代书人的继承人。证明人通常是遗愿人指定的,并经本人认可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愿证明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导致损害,只要代书遗愿文义明了,只提供证言不到庭也能够。代书遗愿需要具有的要求第一,遗愿人口述遗愿,由证明人代替遗愿人书写遗愿。代书遗愿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愿。继承法对证明人数量上的要求,而是代书人按照遗愿人的意思表示,难免会弄虚作假

七、"九七年脑出血后立公证处遗嘱效力如何"

你好,老人虽然没有言语表达能力,但是老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立的遗嘱就有效。《》第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无效。

八、遗嘱鉴定申请需原告同意并需要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吗?

应该法院指定

九、"合法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办理公证遗嘱还是其他方式"

《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239条

十、"民事诉讼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第九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前款(一)、(三)、(四)、(五)、(六)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从该规定看,判决书认定的的事实不需要再举证证明,未经确认的不能做证据使用,即使已经确认的事实,如果有足以推翻判决书所认定的证据事实,该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将被推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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