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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收受回扣行为认定要点

来源:法否网 2025-01-02 21:27:43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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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收受回扣行为认定要点
公职人员收受回扣行为认定要点

一、公职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应当怎样认定

公职人员收受回扣属于受贿行为,涉嫌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二、公职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公职人员收受回扣属于受贿行为,涉嫌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四、公职人员收受回扣属于什么行为

收受回扣属于受贿行为,可能会构成贪污罪,会接受相关的刑事处罚。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2]《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3]《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4]《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五、公职人员收受回扣一般属于哪些行为?

公职人员收受回扣属于受贿行为,涉嫌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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