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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手续?有限责任公司

来源:法否网 2025-11-04 01:00:43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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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手续?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需要什么手续?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手续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

1.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的,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如对国有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售等,都应进行资产评估。股权转让的价格一般不能低于该股权所含净资产的价值。

4.对于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现行中外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的规定,要经中方股东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以后方可办理转让手续。

5.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等。

6.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合格董事组成的。董事与股东不同,任何人只要拥有公司股份即为股东,便有权参加股东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 资产拍卖、转让;(二) 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三) 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 企业清算;(五)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国有资产评估办法》 第三条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虽然,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条件没有限制性,但是,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如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关控股地位,如果公司的情形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费用,有限责任公司股票

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如下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基本含义股东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后,由于主观或者客观的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股东全部或部分转让其股权,以获得所需资金或者退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即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一般分为股东之间的转让和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二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几种情形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引起股权转让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即股东之间可以自由地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不需要股东会表决通过,也没有其他任何限制。(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比较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为尽量维护公司股东的稳定,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所以对于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在保证股权自由转让的基础上,予以了一定的限制即“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所定的“过半数”应如何理解股东会的表决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人数决,即一人一票,二是股份决,即一股一票,新《公司法》对此只做了原则性的表述,实践中应如何把握我认为,此处“其他股东过半数”应是指股东人数超过一半,即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人数决,而非股份决,其理由

1、有限公司“资合”与“人合”的双重性质,《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者转让股权进行限制,根本原因在于公司的“人合”因素,在于维系公司股东之间的稳定关系,因此股东会议在对“人合”性质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实行“一人一票”制。

2、新《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关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两条明确表述的是“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指的是资本决,考虑的是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所以从条款的对比中不难判断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过半数同意”,应是股东人数的过半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2]《公司法》 第七十三条
[3]《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
[4]《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1]《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2]《公司法》 第一百零四条
[1]《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能否转让?

【问题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只要经法定流程就能转让。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只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行为即可依法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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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哪些材料?

你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如下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住所目标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风险提示一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在实践中,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要哪些资料?

导读

1. 股权变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2. 出让和受让双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出让或同意受让的决议  出让方是国有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产权交易机

1. 股权变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2. 出让和受让双方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同意出让或同意受让的决议
出让方是国有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到产权交易机构挂牌。

3. 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4. 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办理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 出让方企业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出让方是国有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书及主管部门批复以及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摘牌的相关证明文件);

2) 受让方企业同意受让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 股权转让协议书;

4) 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5) 股权变动的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任免董事、监事及法定代表人(如有变动)的决议;

6) 股权变动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7)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 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

9) 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10) 出让方、受让方及股权变动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11) 新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解决有限职责公司股权转让的手续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

1、原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认可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买下权。

2、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之间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至少四份两方各一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工商变换用)。至于新股东要不要承受原股东的债权债务,能够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做出明确限定,法律上无强制新股东必须承受。

3、新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形成董事会及董事、监事会及监事、通过章程修正案等事项。

4、公司章程修正案(新股东签字)。

5、工商变换登记表、股东构成表、委托书等(可到工商局领取)。

八、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注意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要注意:

1、原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同意转让,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2、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之间签定股权转让协议(至少四份:双方各一份,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工商变更用)。至于新股东要不要承担原股东的,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做出明确规定,法律上没有强制新股东必须承担。

3、新股东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形成董事会及董事、监事会及监事、通过章程修正案等事项。

4、公司章程修正案(新股东签字)。

5、工商变更登记表、股东构成表、委托书等(可到工商局领取)。《公司法》第72条条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互相转让股权的,不需要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小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将股股转让给集体股(一般为职工持股会的名义),是的。股权转让后,小股东即已失去了股东资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72条条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需办理哪些手续?

公司转让需办理以下手续首先,若公司转让成功,则需变更公司章程。其次,公司转让涉及股东的变更,因此应修改公司股东名册,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再次,公司转让应到工商局、质监局、税务局办理转让手续。最后,应公告全公司。公司转让需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原件2、公章3、公司变更申请书、委托书4、股东会决议5、章程修正案6、股权转让协议7、新股东身份证8、公司原始档案9、其它法定资料。《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相关规定如何进行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你公司有一股东想购买其他两个股东股权,法律是充许的,可以到工商局作变更登记,但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后,法律对其有特别规定。如《公司法》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十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吗?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新《公司法》第72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未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股权转让加以限制,但实践中,一些公司股东基于公司控股权之争往往规定了这种限制。重新公司法的立法精神来理解,对于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完全属于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事情,如果股东们基于风险防范和股权结构的考虑,通过章程限制公司内部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公司内部转让时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应当允许。新《公司法》第72条第四款允许章程作出例外规定,该条属于任意性条款,股东可以基于该规定对股权内部转让进行限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72条
[1]《公司法》 第72条

十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2014新公司法全文(2020修改后)中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八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的规定确定。第六十七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第六十八条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第六十九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第七十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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