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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哪些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

来源:法否网 2025-02-27 21:08:16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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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哪些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是哪些建筑工程合同的无效

一、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无效工程合同的情形和法律后果

无效工程合同的情形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或未按照招标文件签订合同。无效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承包人有过错的,各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二条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百五十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百九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百九十一条

七、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因此,为保护合法权益,施工合同各方尽量按照法律规定签订、履行施工合同,施工人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保存好施工的证据。

八、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况

存在以下情形的时候,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才会无效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而签订的违法分包合同。

2、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分包人,而签订的分包合同。

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分包给其他企业,而签订的合同。

4、《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其他无效情形还有

1、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

5、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当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时,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应该相互返还因此获得的财产,无法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总之,一句话协商不成的,就只能法院见了。

九、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但是为了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的权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十、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合同双方或一方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民事行为能力的;

5、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6、合同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的六种情形是哪些”相关。问题没有解决,您可以点击咨询链接发布问题,选择一对一咨询服务,我们将安排专业律师为您定制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都包括哪些建筑工程合同属无效的种类如下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4、违法分包。

5、转包。法律相关规定,合同无效造成的后果如下

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2、不影响合同的部分解决争议的条款。

3、赔偿损失。

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相关补充2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八)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形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

52、

53、

54、

55.、57条。四、违法分包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五、转包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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