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人要求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要求和法律规定
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要求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上不同性质的合伙企业在对于合伙人相关的要求方面都是不一样的,比如说普通合伙企业就是有普通的合伙人组成的,而且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所产生的债务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法律对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有什么样的规定?"
专业分析三、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要求和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人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四)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五)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七)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八)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九)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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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伙企业是否属于非法人组织?法律如何规定?
没有个人合伙这个说法。只有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形式都是没有法人资格的,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也是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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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八条
[1]《公司法》 第二条
五、新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
专业分析
合伙企业法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业
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伙公司中财产份额转让需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将导致该合伙人退伙或者新合伙人入伙,会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而合伙企业的设立是以合伙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为基础的,具有很强的人合性的色彩。合伙人的相对稳定是合伙企业经营业务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特别是在普通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都要对其他合伙人的行为负责,对合伙人人选更加重视。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本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七、合伙企业合伙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几种责任1.补充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的补充责任是指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时,合伙人才再开始承担清偿的责任。这就是说,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首先应当请求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合伙人对于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必须以其个人的所有的财产进行清偿,而不以出资额为限。
3.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各合伙人就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负有连带清偿的责任,即每一个合伙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义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向任何一个、几个或全体的合伙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连带责任实质是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互为担保。 当某个合伙人承担了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他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伙企业法》 第39条
八、合伙人申请公司资产清算的程序和费用司法判定组织是如何收费的
司法判定组织和社会专业司法判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判定;非诉讼案件判定的受托从其行业限定。(一)司法判定组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组织的司法判定委托。(二)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职责的情况下,司法判定组织也能够接受当事人的司法判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判定时通常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二、受理司法判定组织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一)对于符合受理要求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判定组织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判定委托受理合同》;(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判定委托手续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手续之日起7日内对可否受理作出决定;(三)对于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送还判定手续并向委托人说明明借口;(四)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判定组织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三、初次判定判定组织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判定资格的人员承受判定工作,同一判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判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四、增加判定司法判定组织接受委托进行增加判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判定流程通则》第三十条限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判定组织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送还委托书。增加判定符合《司法判定流程通则》第三十一条限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判定组织能够指定原判定人进行,也能够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判定人进行,增加判定文书是原判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判定组织能够接受委托,进行增加判定(一)发现相关判定手续;(二)原判定事项有漏掉。五、再次判定对再次判定,专业司法判定组织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判定手续相同的手续。再次判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判定组织进行的,不能由原判定人承办再次判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判定组织能够接受委托,进行再次判定(一)司法判定组织、司法判定人越过司法判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判定的;(二)送鉴的手续虚假或者失实的;(三)原判定使用的准则、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判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四)原判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的;(五)原司法判定人应当回避而无回避的;(六)原司法判定人因犯错出具错误判定结论的;六、复核判定对判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判定的,其他资格较高的司法判定组织能够接受委托,进行复核判定。复核判定除需提交判定手续外,还应提交原司法判定文书。七、司法判定文书的出具司法判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判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判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判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判定流程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限定的要求。司法判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医疗司法判定组织存档。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司法判定流程通则》 第三十条
[1]《司法判定流程通则》 第三十一条
[1]《司法判定流程通则》 第三十九条
[2]《司法判定流程通则》 第四十条
[3]《司法判定流程通则》 第四十一条
[4]《司法判定流程通则》 第四十二条
九、合伙企业法中的适用范围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法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十、公司收购合伙公司合伙份额在2005年能成为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吗?
新合伙公司法是2007年的6月1日颁布实施的,老法的限定,当时合伙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做法本领的自然人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要求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一、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合伙协议约定了就有,没有约定就没有。1、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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