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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借款没有借条法院如何认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8-09 08:58:58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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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借款没有借条法院如何认定?
题目借款没有借条法院如何认定?

一、"如何认定只有一张借条起诉?"

律师解答
只有一张借条能起诉。如果借条上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到期、对方没有还款的,可以起诉;如果未到约定的还款期限,尚不能起诉。但如果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自债权人催要、并给予债务人合理期限偿还后,超过确定的偿还期后可以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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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二、借款合同的管辖法院是否可以约定,法律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借款合同管辖法院适用协议管辖,即可以约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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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1]《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三、如何确定借贷关系中的诉讼时效?

借条的诉讼时效怎么确定  (一)借条最好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二)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三)可以不写借款的原因,因为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四)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五)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四、借条是否有效无法证明借款事实的证据

借条没有法律效力,是可以通过收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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