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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司法解释

来源:法否网 2025-06-13 04:12:52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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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司法解释
拐骗儿童罪司法解释

一、拐骗儿童罪的司法解释

关于拐骗儿童罪司法解释,具体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是指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离开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致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能继续对该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

二、最高法拐骗儿童犯罪司法解释儿童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5.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23.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共犯,应当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地位、作用,参与拐卖的人数、次数,以及分赃数额等,准确区分主从犯。对于组织、领导、指挥拐卖妇女、儿童的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犯罪环节,或者积极参与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等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于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信息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进行居间介绍,起辅助或者次要作用,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对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别不明显的,可以不区分主从犯。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条

三、拐骗儿童罪界定和定罪来源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拐骗儿童罪概念 本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立案标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脫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应当立案。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拐骗行为,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从而使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原则上就构成本罪,应当立案追究。犯罪构成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大多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收养为自己的子女;也不排除有的是为了供其使唤、;也有的是因为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从实践看,拐骗儿童的大多是一些没有子女的人,想把拐来的儿童收养为自的子女。这样的人主观上并不是想残害儿童,但是,他们这种极端损人利己的行为,使受骗儿童的心灵遭受严重创伤,给儿童的父母和其他亲人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也给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带来威胁。因此,对于拐骗儿童的犯罪行为,不论其动机、目的如何,都不应忽视其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以应得的惩罚。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泊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四、"刑法拐卖儿童司法解释最新修订版"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那么关于拐卖儿童的司法解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律师解答:

2016年12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买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第五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第六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八条 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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