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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是三种不同的债权担保形式它们的区别在于担保

来源:法否网 2025-02-09 21:09:10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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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留置是三种不同的债权担保形式它们的区别在于担保
抵押、质押、留置是三种不同的债权担保形式它们的区别在于担保

一、留置是否能被视为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

留置是属于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条

二、留置是否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

【问题解析】
留置是属于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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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条

三、债务人是否可以以抵押形式进行反担保,法律上如何确定。

专业分析
债务人可以以抵押形式反担保。债务人以抵押的形式进行反担保的,担保人取得抵押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实现抵押物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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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四、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有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四)不可能发生债权;
(五)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五、抵押合同未生效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是否还存在?具体规定是什么?

抵押合同未生效情形下的保证责任是不存在的。因为担保合同和主合同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主债权债务合同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或者是无效的,那么担保合同自然而然也就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或者是无效。

六、留置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及抵押担保的范围和适用条件

1、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七、留置是否算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

留置是属于债权担保的方式之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留置是否能算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相关。没有符合您情况的答案不用着急,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后输入您的问题,我为您精准匹配适合您的律师。相关补充1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是否能否抵销?债权人尚未申报的债权可以进行抵消,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相关补充2债的保全与债的担保的关系是什么?

1、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2、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八条

八、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担保方式和保证人承担债务责任的情形

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5种情形。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又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者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又有所区别。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九、抵押担保和担保人

一般的抵押有数额跟期限的限制,只担保一次债务关系。最高额抵押最大的好处是省事,担保一定期限之内,一定数额之内的债务,在担保期限之前数额之内产长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不用重复签订多个担保合同。常用于企业之间频繁签订合同的情况。

十、担保债权凭证一种用来确认债权的凭证担保债权类型

一.担保债权凭证是什么以为首的国际证券化市场发展已久,而且商品种类多样化,其中,CDO是近年来成长极为迅速的证券化商品之一。国际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始于1970年代,商品种类多样化,其中担保债务凭证(CollterzedDebtObgtio,CDO)是近来快速成长的证券化商品。

2004年全球的总发行量为9,025亿美金,至2005年全球总发行量为6,650亿美金。在欧洲地区,该市场已经发展十分成熟;而亚洲地区的日本,CDO市场亦从2000年几乎为零的发行量,成长至2004年的3兆余日圆,发展速度相当惊人。由于CDO的利率通常较定存或是一般公债来得高,在现今的微利时代,已成为国际间相当热门的投资商品。预料担保债务凭证市场将会在未来金融领域里,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二.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1、债权凭证是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该债权凭证直接向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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