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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小孩溺水死亡赔偿标准

来源:法否网 2025-10-23 07:06:58 1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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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池小孩溺水死亡赔偿标准
游泳池小孩溺水死亡赔偿标准

一、泳池管理者应承担多少赔偿?

一、你好,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游泳池所有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二、受害人死亡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你目前的情况,可以通过这种方法解决,但到底行不行得通,我们还需要了解更多的资料。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出具完整的解决方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

二、游泳池溺水死亡赔偿标准

具体赔偿金额需要看案情。一般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除外。
至于赔偿,主要项目有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七、溺水身亡孩子家长要求赔偿,同行的孩子是否有赔偿义务?

小朋友擅自外出溺水死亡,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负监护不力的责任。作为未成年人的其他孩子受认知及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相互间无法定的监管和照顾及救助义务,对小朋友的溺水死亡如果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和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小朋友毕竟是和他们一起玩,而且死亡的严重后果,其他小朋友的监护人于情于理给予适当补偿也应当。

八、溺水身亡,池塘没有安全警示,如何起诉索赔?

能够诉讼要求赔偿,但是赔偿数额不会太高。

九、未成年人游泳溺水身亡会赔偿吗?

不承受职责和减轻职责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犯错的,能够减轻侵权人的职责。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有意导致的,做法人不承受职责。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导致的,第三人应当承受侵权职责。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他人损害的,不承受职责。法律另有限定的,依照其限定。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导致损害的,不承受职责。正当防卫超出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受适当的职责。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难导致损害的,由惹起险情发生的人承受职责。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由惹起的,紧急避难人不承受职责或者予以适当赔偿。紧急避难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出必要的限度,导致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难人应当承受适当的职责。第四章 关于职责主体的特殊限定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导致他人损害的,由看护人承受侵权职责。看护人尽有看护职责的,能够减轻其侵权职责。有财产的无民事做法本领人、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导致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花费。不够部分,由看护人赔偿。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做法本领人对自己的做法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导致他人损害有犯错的,应当承受侵权职责;无犯错的,做法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赔偿。完全民事做法本领人因酗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做法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承受侵权职责。

十、成人游泳意外溺亡,家属需支付赔偿吗?

要求承受赔偿职责。人身损害案件能够得到以下赔偿伤残赔偿金(丧命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费、物损费、判定费、费等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以三期判定结论为准伤残等级事宜伤残判定结论为准

十一、小孩溺水身亡,水库归个人,索赔赔偿方案探析

要看水库管理人有无责任、责任的大小确定。建议委托当地律师帮助。

十二、泳池管理者应承担责任朋友的孩子游泳时因手部抽筋溺水身亡

1、到游泳场所游泳溺亡,本质上属于侵害生命权,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人身损害赔偿有赔偿项目,但是没有赔偿数额标准。必须理解一个概念即法律不是简单化、模式化的,法律要面对的是复杂情况多变的客观社会现实。赔偿数额必须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不可能规定溺亡的一律赔多少万,交通肇事死亡一律赔多少万。  

3、泳池洗公共场所,国家有关管理机关有颁布相关的强制性经营、管理规章。如泳池管理者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有主要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各项目费用的计算  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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