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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是增加诉讼请求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6-09 06:48:26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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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是增加诉讼请求吗?
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是增加诉讼请求吗?

一、"增加诉讼标的额是否意味着增加诉讼请求?"

如果增加了诉讼标的额是增加诉讼请求的。在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提出诉讼时要写明诉讼的具体以及当事人的信息,如果在提出了诉讼请求后,原告也是可以自己的实际情况向法院增加其他诉讼请求的。

二、二审原告能否增加诉讼标的额?

1、不可以,二审是针对一审判决中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提出上诉理由,一般要求二审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审不能变更诉讼请求。

2、除非被上诉人同意且是调解的情形下。

三、追加诉讼标的额能否被法院受理?

增加标的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会被受理,增加诉讼请求和变更诉讼请求的区别是量的变货和质的变化的不同。增加诉讼请求是指在起诉时没有提出的请求,即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原有的请求进行一定修正,其实质依然还是原有的诉讼请求。

四、增加诉讼标的额增加证据或证明标准

1、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2、由国家安全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以及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取保候审决定书》 第七十一条
[1]《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五、"诉讼标的额增加的常见原因及其对策"

标的额也就是案件中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
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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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七、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增加诉讼请求吗?

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增加诉讼请求时,应当向审理本案的审判长提出。审判长本案的具体情况以及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情况,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和当事人纠纷的解决,可以合并审理。比如,某一赔偿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争吵过程中,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又向审判长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在打人时损坏的原告的财产。由于原告新提出的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基于同一事实而发生,合并审理可以减化的诉讼程序,审判长可以将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审判长审查当事人诉讼请求之后,认为诉讼请求与原诉讼请求不符合合并审理的条件或者合并审理不利于案件的处理的,应当告诉当事人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另行立案审理。比如,甲诉乙,要求乙赔偿因其过错造成的甲的住院治疗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甲又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乙归还欠款。审判长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决定这两个案件不合并审理。

九、诉讼标的增加会变更诉讼请求吗?

1、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标的额,就是增加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2、民事诉讼请求的构成1、有适格的原告,即 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也可。

2、有明确的被告,不要求有正确的被告。

3、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要具体。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这就有点复杂了,简单说,只能是民事案件,杀人放火的,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立案;管辖就更复杂了,一般是原告就被告,还有很多特殊的规定,这要看具体的案件了。争议发生后,若是不能协商处理此纠纷,那么首先需要确定诉讼标的,然后才能在书写诉状之后提出诉讼请求,为了使得请求被受理,在诉状提交的同时,还需要提交能够证明纠纷确实存在的证据,法院确定受理后,提出诉讼请求的人需要缴纳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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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十、"当事人自愿原则在第2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可调解吗?"

《民事诉讼法》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节;调节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简言之,第一,自愿调节的,调不成,另行起诉;第二,同意一并审的,方可一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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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第328条

十一、开庭时可以增加诉讼标的额吗?

开庭之后还能更改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不仅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对象,也是裁判对象的最基本和最小的单位。法院总是每一个具体诉讼标的来作出判决的,不大可能笼统地对原告所主张的法律上的利益作出判决。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如果用来支持请求的事实和理由没有改变,仅仅是依据赔偿标准计算的赔偿额有所改变,不属于诉讼法意义上的诉讼请求的变更。即诉讼标的额变化未必像普通变更诉讼请求一样,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而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变更诉讼请求是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即使是在法院已经开通审理之后,只要其书写诉状,提出请求,就有可能改变诉讼标的,但是通常情形下,开庭之后再提出请求,诉讼费也会随着变更,更大的可能是,法院会重新开始审理。

十二、一审不满,上诉前能否变更诉讼请求?

想要把标的额减少不用特地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二审过程中可以放弃对一部分标的额提出请求。《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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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规定》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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