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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含义表现和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名誉权

来源:法否网 2025-08-10 20:49:37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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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的含义表现和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名誉权
名誉权的含义表现和具体的规定是什么名誉权

一、名誉权一个个人或组织享有的一项法律权利,旨在保护个人或组织的声誉和声誉。

名誉权的含义指的是公民或者是法人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通常表现形式的是诽谤,侮辱以及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民意权在上一般包含两个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

二、名誉权法律上对名誉权的保护

名誉权制度的规定是《民法典》第1024条当中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够通过侮辱诽谤等相关的行为侵犯他人所享有的名誉权。否则将会导致面临着名誉权侵权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024条

三、名誉权的法定含义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温馨提示】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获得专业解答!

四、名誉权管辖的法律规范

名誉权管辖的法律法规是适用侵权地或者是被告的住所地的复原管辖,侵权行为地点包括侵权行为的发生地还有侵权的发生地,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影响他人的名誉等。

五、名誉权的含义和法律规定

专业分析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受法律的保护。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温馨提示】
以上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想了解其他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相关的律师,我们会为您详细的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十条

六、名誉权的法律规定

一、侵害名誉权立案标准是什么1、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侵权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行为。所谓侮辱是指以语言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既可以以口头方式进行,也可以以行为方式进行。其表现形式是将现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损于人的社会评价的事实扩散、传播出去,以诋毁他人的名誉,让其蒙受耻辱,可以称之为“以事生非”。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从法理上讲,对于公众人物提起的名誉侵权之诉,在主观过错方面的考察,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恶意为标准,没有实际恶意的行为,即使确实损害了公众人物的名誉,也不应认定为侵权。

3、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所谓特定的人是指某个具体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没有特定的人,则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谓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学作品在描写中对特定的人进行了侮辱或诽谤,虽然使用的是代号或假名,但读者一看便可知晓其所指的对象是谁,这显然不能因其使用代号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权。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对象是特定环境、特定条件下的具体人,即使没有指名道姓,同样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4、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必须强调的是,这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心理负担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须是客观实在的东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观上的一种感受。也就是说,某人的名誉仅仅指公众对其的社会评价,而不是该人对其内在价值的自我评价。因此,行为人的某些行为如果没有造成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则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七、我应该如何维护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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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誉权是否是人格权的一种?

法律分析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作为一种社会评价,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品德、才干、信誉、资历、声望和形象等方面的客观评判。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地位,属于重要的人格利益。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名誉权的基本是对名誉利益的保有和维护的权利。

1、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2、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在文学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实姓名,或者未写明原告的真实姓名和地址,但对人物特征的描写有明显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说存在侮辱、诽谤情节,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律师提示以上对“名誉权是否是人格权的一种?”的问题解答仅供参考。不同律师有不同的看法,如果您不太确定,请继续咨询听律网专业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情况,我们会安排专人与您联系。相关补充1自然人死后是否享有人格权?自然人在死亡后就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就不再享有人格权。但是,在死者的人格遭受侵害的情形下,其人格利益仍然值得保护。死者的人格保护需要满足如下条件首先,被侵害者已经死亡。其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例如,未经许可而擅自使用死者的姓名、肖像;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名誉、荣誉;非法披露、利用死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非法利用、损害死者的遗体,包括尸体、尸骨、骨灰等。相关补充2原配辱骂小三是否算是侵犯她的名誉权?如果原配的辱骂行为符合下列条件则构成对小三名誉权的侵犯

1.原配辱骂小三并为第三人知悉。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无论故意或过失,只要侵权人在主观上有过错,并在客观上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即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

3.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即由于侵权人的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九、企业名称权登记后名称权有效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登记以后,企业名称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取得专用排他的效力,即知识产权的效力。所谓知识产权是指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所谓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主要是指商标、商号、产地名称等,例如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就将商号与商标列入知识产权的范围。作为知识产权,商号的人身权性质很弱,财产权性质很强。在此时企业名称依附于一定的营业及其商誉,要想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公示以取得公信的效力。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名称权取得知识产权的效果必须通过登记才可创设,这正是登记具有创设功能的表现之一。因为企业名称权象商标权一样,都是生活中无体财产权,为保障其权利取得和变动,所以设计登记制度,而且使之具有创设功能。尽管从国际社会立法的现状来看,对名称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呈现出更为宽松的趋势,即立法既确认和保护已注册的企业名称,同时也保护未注册的企业名称。但已注册名称和未注册名称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实际可能和范围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十、名誉权和财产权的规定如何保护个人权利,维护社会公正

名誉权和财产权的规定是有一些人员利用网络或者是其他方面手段侵犯他人的权利,从而获得一些利益,名誉权和财产权的规定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是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评价的总和。公民、法人享有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社会评价的权利,是其参与社会关系,进行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法律禁止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十一、荣誉权是否属于人身权利?隶属人格权还是身份权?

荣誉权隶属人格权

十二、名誉权个人和社会对声誉的权利和限制

就总体上而言,名誉权的包括两个方面

1.权利人有权维护其名誉,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使其在社会中获得应有的尊敬。

2.权利人有权排斥他人对其名誉的侵害,并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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