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合同事务 > 合同订立 >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法律上如何认定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法律上如何认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0-30 03:59:36 38 人看过
立即咨询 咨询助手 当前在线

建议继续咨询我并更详细描述自身情况,以获得更多律师解答,24小时在线。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法律上如何认定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法律上如何认定

一、无偿保管合同纠纷的处理和法律规定

【问题解析】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一般是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于无偿保管合同,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文字解答如不能解答您的具体问题,可以在线留言,以获取一对一的服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3]《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二、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法律上如何认定?

【问题解析】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一般是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于无偿保管合同,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听律网法律在线咨询服务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有问题可以随时在手机上咨询或电话咨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3]《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三、无偿保管合同纠纷的处理及法律认定

【问题解析】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一般是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于无偿保管合同,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点击快速获取专业回答】
专业的法律帮助,就在听律网法律在线咨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3]《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四、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处理法律上的认定和处理

律师解答
无偿保管合同纠纷一般是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对于无偿保管合同,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建议直接咨询律师,

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3]《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1]《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九条
[2]《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1]《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七条

五、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法律认定

律师解答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通常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依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

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

3~15分钟获得解答!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六、无效合同债权诉讼的期限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无效合同的债权诉讼有时效限制。虽然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是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债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三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温馨提示】这是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七、保管合同是否违法?法律依据是什么?

保管合同是否违法依据合同而定,如果合同中涉及了他人的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国家秘密的,曝光别人合同此时是属于违法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合同的不要求要保密的,曝光合同就不违法。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八、主合同被刑事裁判为违法集资,保证人能否负担保证合同?

你好。委托律师解决

九、同一事实合同纷争案,法院未合并审理请求保全已结案执行款如何办?

 交通意外调解书已执行完毕,如果另一方所要求你方追讨的赔偿有相关凭证的话,那另一方是有权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是一种行政调解,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限定,“对交通意外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请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选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所达到的协议,通说认为是一种民事合同。既然是民事合同,其成立并奏效后当然对合同两方具有约束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协议出具的调解书只是调解协议的书面形式。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限定,“调解达到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有签字后奏效”。由此可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书虽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它作为合同对各方当事人仍具有约束力。二、交通意外调解的时限为了促进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使侵权做法当事人及时受到民事制裁,使蒙受损害的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损害赔偿,交通意外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能够在收到交通意外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议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意外损害赔偿的时限为十日。(一)调解时限的开始日子。导致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导使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如果受伤人员自愿放弃伤残评定的,从收到受伤人员书面证明之日起开始;对导致财产损失的交通意外,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导使人员丧命的,从限定的解决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下一日开始计量。限定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下一日为时限的最后一日,时限最后一日的为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为止时间。(二)对具有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商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当事人请求变换调解时间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并另行商定调解时间。(三)当事人申请超出法定时限或者对检验、判定结论、交通意外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意外处置(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借口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无正当借口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经过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结调解。

十、公司保密法规定,员工在离职后不得泄露公司机密材料。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现行的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相关规定)楼主需要关注三点即可

1.竞业禁止需签订书面协议,现行的规定是期限不得超过3年,未来的《劳动合同法》将更改为2年2.企业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企业必须给员工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金额是不低于前12个月工资总额的1/

33.如果单位没有给你这笔补偿金,那么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用人单位与员工既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也可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但无论选择何种方式,都应当采取法定的书面形式,并做到条款清晰、明确。  

1、遵循公平原则,兼顾双方的利益。我国《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劳动领域中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跟其他协议一样,首先必须遵循公平、平等的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  

2、明确保密范围。不同的企业和同一企业的不同时期,所持的商业秘密是不一样的,在约定保密时,务必把需要保密的对象、范围、和期限等明确下来。此外,当商业秘密具有企业无形资产和职工个人劳动成果双重性质时,例如广告公司策划人员的创意工作、IT公司技术人员完成的编程、库等,应当特别注意明确其性质属于个人著作权还是公司商业秘密?当事人是否要承担保密义务。  

3、明确保密主体和保密义务期限。除保密岗位和技术岗位这两种涉密岗位以外,一般员工(包括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获悉公司的商业秘密时,也应该列入保密主体的范围,承担保密责任;掌握了商业秘密的员工的家属、朋友,对保守商业秘密也应该履行同等义务。  虽然法律规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但由于商业秘密存在过期、被公开或被淘汰的情况,因此最好还是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此外,保密主体在用人单位授权、司法调查或用于个人学习研究等特殊情况下使用商业秘密的,均可不视为违约。  

4、采取竞业限制、脱密期保护等特殊方式操作时应当规范。竞业限制一般表现为,要求在职职工不得到同类企业兼职、离职后未经同意不得到原企业竞争对手处任职、不得自行组建同类企业参与竞争、不得唆使原单位的其他员工接受外界聘用、不为企业竞争对手提供咨询、建议服务等。参照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竞业限制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年。用人单位还必须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一般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个年度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2/

3。  约定脱密期的适用对象一般只限于掌握企业重要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采取调换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等措施,对有关人员做脱密处理。但在时间问题上,应当参照《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6个月。  

5、明确违约的情形及法律责任。违约金数额一般不超过职工所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价格;职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一般不超过补偿费的1至2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劳动法》 第22条
[1]《合同法》 第5条

十一、保险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当事人在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保证方式?

你好,担保法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声明:该作品是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所整合的内容。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如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延伸阅读: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都有什么方法,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方法标
网吧转让协议的注意事项
甘肃要约邀请要约要怎么样分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不同是什么?
最低额保证借款合同主体最低额度保证借款合约贷款限额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偿保管合同纠纷如何处理法律上如何认定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