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清理帐目法?
一、哪些索赔方法不可采取
索赔的正确做法是把索赔纳入月结算的轨道。施工方在每月报送进度款的同时应报送已做完计价工作的索赔计算单,得到监理批准后,使发包方在支付月进度款同时支付索赔款。这种做法不仅可以使施工方的索赔要求逐一得到解决,以免积累成堆,更难解决而且也有利于施工方资金的周转。有的索赔人员采取“算总帐的”的方法,把所有的索赔事项的计价放在一起,算一笔总帐报送给监理和发包方。这样做,不仅失去了分批支付的机会,拖后了付款期,而且使这笔“总帐”的金额吓人,不易被监理和发包方接受,从而把本来有理的索赔要求无限期地拖延下去甚至导致索赔工作的失败。
二、什么是清理帐目法
有的施工方虽然采取了索赔款的月结算方法,每月从发包方那里拿到了一定数额的索赔款。但它没有坚持采取“清理帐目法”,也使自己蒙受一定的经济损失。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在发包方支付部分数量的索赔款后,没有以书面形式保留自己今后获得其余差额部分款项的权利,等于确认了发包方对该项索赔的一次性付款。
在索赔的解决过程中,施工方和监理对确定新单价或工程量方面经常会有不同意见。按新版合同的规定,监理有决定索赔处理权利。但如果施工方认为监理的决定不合理而坚持自己的要求时,可同意接受监理决定索赔处理,先拿到部分索赔款,对其余不足的部分,则应书面通知监理和发包方作为索赔款的余额保留进一步的索赔权。否则,即失去了将来再要求付款的权利。
(二)在每月的结算单中,没有列出累计的索赔未决款,对欠款和延期支付未提出书面要求,在事实上等于放弃了自己获得未决索赔款的权利,并认可了发包方可以不按期支付的做法。不按期支付工程款和索赔款,实际上是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施工方应书面提出意见并计算延期支付利息,一并纳入每月的结算单中。
二、清算小组依法应当如何清偿债务,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1、清算费用;
2、职工的工资;
3、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4、缴纳所欠税款;
5、公司债务;
6、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建议尽快找专业律师咨询,听律网网作为您身边的法律服务平台,凝聚全国各地27万+高效率、服务评价好的专业律师团队,直接在线咨询我们,省时省心!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三、清算小组在清偿债务时如何处理,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专业分析1、破产费用;
2、共益债务;
3、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及经济补偿金;
4、欠缴的保险费及税费;
5、普通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引用法规
[1]《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1]《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什么是清理帐目法哪些索赔方法不可采取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在保险经营中,保险理赔是保险补偿职能的具体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