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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界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8-09 07:15:49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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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界定?
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如何界定?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界定?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界定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的办法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同案件的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条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14条至第17条对级别管辖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这里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若干解释》第8条的规定,有下列几种情形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在行政诉讼中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称作一般地域管辖,有时也称普遍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法律针对特别案件所列举规定的特别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两种具体情形

1、《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2、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共同地域管辖是由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派生的一种补充管辖方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14条至第17条
[2]《行政诉讼法》 第十五条
[1]《若干解释》 第8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诉讼的参与人包括哪些人?無法律規定。

行政诉讼中的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以及第三人等。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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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四、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管辖的确定

一、《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如下

1、一般地域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3、共同地域管辖。
二、《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诉讼时,按我国行政诉讼的管辖规定,可以就行政行为造成人身损失和财物损失都在同一法院诉讼,而不是分别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十八条
[1]《行政诉讼法》 第十九条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五、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的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

六、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一)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法院起诉被告的确定。
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
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起诉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
⑴、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直接起诉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这是说,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组成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看,最高人民法院已把授权法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据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系指法律、法规与规章把某一国家行政职权设定给某一组织的行为。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又补充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对被告的认定。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
行政机关被撤销,在机构精间、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诉讼法对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确认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从理论与实践上说,行政机关被撤销以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后,它原有的职权被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这一被并入职权的行政机关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行政机关被撤销之后,它的职权没有被明确并入到另一个行政机关之中,这时,应由撤销其的行政机关作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被告得由它来承担。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2]《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 第20条
[2]《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 第21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1]《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 第21条
[1]《行政诉讼法》 第25条

七、行政诉讼第三人法律地位的规定

  

1、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第三人是在他人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前参加诉讼;  

3、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  

4、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是由自己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  

八、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有异议,需提诉讼讼,请问诉讼管辖权如何界定?

合同争议能够商定管辖,其他争议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处置. 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能够与本律师直接联系。如果需要法律帮助,也能够点击我的头像进行一对一询问。

九、行政诉讼第三人能否提起上诉?

能够提起上诉的人有原告,一审原告、被告。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只能依照审判监督流程提议申述。对第一审裁判不服、第三人均有权提起上诉,时间应在一审裁判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在裁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裁定在行政诉讼中

十、"行政诉讼第三人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主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十一、行政诉讼中,错列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处理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将第三人错列为被告可以追加被告,将被告错列第三人可以申请变更。不会驳回。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讼 ,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行政处罚案件中未提讼的共同被处罚人。在一个处罚决定中对多人进行处罚,其中一部分提讼,另一部分未提讼的处罚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2、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权人。《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及时解决纠纷,减少诉累,其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十二、诉讼中所称的法人如何界定

法律分析诉讼中所称的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从根本上讲,法人与其他组织一样,是自然人实现自身特定目标的手段,意在为自然人充分实现自我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十八条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诉讼中所称的法人如何界定”相关。如您还有比较紧急的法律问题,点击咨询按钮可一键快速咨询律师,获得听律网网专业律师的维权建议。相关补充1诉讼标的额如何确定标的额就是案件中物品的价值,金钱的数目。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相关补充2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合同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时起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不能超过二十年。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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