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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工商局有权罚款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5-27 01:30:00 7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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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工商局有权罚款吗?
县级工商局有权罚款吗?

一、县级工商局有权罚款吗?

对于县级工商局有权罚款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商管理局查处违法经营等活动时,是有权扣押违法经营货物的,扣押货物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二、工商年检填错数工商局有权罚款吗?

 年检报告书中,年末资产总额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期末余额数填列。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主要反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三方面的,并满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平衡式。
  资产负债表各项目均需填列“年初余额”和“期末余额”丽栏。
  其中“年初余额”栏内各项数字,应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期末余额”栏主要有以下几种填列方法
  
(一)总账科目余额填列。如“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等项目,“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各总账科目的余额直接填列;有些项目则需几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如“货币资金”项目,需“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总账科目的期末余额的合计数填列。
  
(二)明细账科目余额计算填列。如“应付账款”项目,需要“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计算填列;“应收账款”项目,需要“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两个科目所属的相关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计算填列;
  
(三)总账科目和明细账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如“长期借款”项目,需要“长期借款”总账科目余额扣除“长期借款”科目所属的明细科目中将在一年内到期、且企业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的长期借款后的金额计算填列。
  
(四)有关科目余额减去其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等项目,应当“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坏账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固定资产”项目,应当“固定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减去“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备抵科目余额后的净额填列。
  
(五)综合运用上述填列方法分析填列。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周转材料”、“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发出商品”、“材料成本差异”等总账科目期末余额的分析汇总数,

三、商场有权处罚商户吗?

商场没有权利处罚商户,没有罚款权,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商场不是行政主体,所以无权处罚商户。

四、行政执法局有权收取罚没款吗?

公安机关没有权利收取罚没款,因为对于公安机关来说,他一般情况下所做出的一些罚款指的是行政方面的罚款,而这样的一种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话,都是由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因此他的授权机关的话是法院。公安部罚没款规定,设立考评指标应当依法、科学、有效、统一,要取消不科学、不合理的考评指标,禁止将“罚没款数额”、“行政拘留数”、“发案数”、“劳动教养数”、“破案率”等作为绩效考评指标。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除依法应予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五、工商执法是否有权罚款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商管理局查处违法经营等活动时,是有权扣押违法经营货物的,扣押货物是属于行政处罚的方式之一。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六、商场是否有权利罚款?

商场没有权力罚款。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但商场并非行政机关,依法不具有处罚权。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条
[1]《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条
[2]《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条

七、城管罚款执法权和自由度的博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管,即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属于政府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负责治理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以及市政设施、城市公用、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中的专业性行政执法等工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是有权利行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的。例如,我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八、工商局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乡镇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是否有行政处罚权,是各省市自治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各地规定的不一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7年9月4日第28号公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第五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所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五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七条

九、行政执法局有权收取罚没款吗?

1、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应当遵守并执行的法定情形是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

2、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的情形是无法定依据、处罚事实证据不足或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十、"省级资质的营业执照必须在区上重新注册?区上是否有权罚款处理?"

请咨询相关部门。

十一、"工商局罚款没有钱交怎么办?"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发1987、7号发布)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非法所得;(四)责令停止营业;(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上处罚,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8月5日国发1987、7号发布)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登记费和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方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进行修改)第二十二条《条例》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交。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一至二倍的罚款。-----------------------关于您的情况我深表同情,由于您没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罚款的部分极可能被工商部门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他会查你所有的的银行账户,严重点会牵涉你的动产不动产。找不到就没什么,一旦发现就强制罚没。希望您能坚持度过这段非常时期,或托关系或筹钱补交罚款,总之不要放弃。关于您的下一段创业,我希望您能在擅长经济法律业务的朋友协助下展开,避免在法律法规方面吃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七条
[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4]《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条
[5]《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6]《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7]《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 第二十二条
[1]《条例》 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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