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要件
有关认定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二、域名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
有关认定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要件1、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4、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三、构成域名侵权的要件
域名侵权的构成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可能侵权人的域名与相关权利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可能侵权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可能侵权人的域名主要用于商业性使用或属于非合理使用。
4.可能侵权人主观上属于恶意。
五、知识产权侵权要件侵权行为方式不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要件也有所不同。
1、侵权主体。侵权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对哪些组织或个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即要明确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侵权赔偿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法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授权的行政主体(授权组织)。工作人员包括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个人。
2、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即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它是行政侵权赔偿责任中的一个构成要件。只要是行使职权的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国家赔偿责任,都届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它不仅包括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违法的事实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侵权行为使被侵权人的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的实际损害。
4、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被侵权人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与行政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即被侵权人的权益损害确实是由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或者说,行政侵权行为是使被侵权人权益损害必然发生的条件。
六、侵权的构成要件
侵权行为简单的来说其实就是侵害他人的权益的一种行为。无论是在生活还是工作中都有可能遭到他人的侵权。那么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这是大家需要了解的。下面,就由听律网小编在下文中为大家带来关于侵权的构成要件的。 一、具违法性 著作权法所称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著作权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他人依著作权法享有的人身权或财产权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是直接基于违反合同义务发生的,这种行为通常仅视为违约行为,而由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害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而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法规定具有某种特定资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享有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也就规定了一切他人相对的不得加以妨害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就违反了法律。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他人相对的义务,也就不发生违法行为。例如,使用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材料,进行法律不要求经著作权人许可的使用,实施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控制范围之外的行为,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侵权行为。 二、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损害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后果。如果某一行为正在计划当中,尚未造成损害事实,就不构成侵权行为。例如,出版社擅自将作者的一部书稿取走,准备出版,但由于某些主观上的原因最终没有出版,因而不构成侵权行为。但如果已经出版,即使一本书也未卖出,也应认为构成侵权。 三、因果关系 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实施某一行为是造成损害事实这一的原因。例如,某乙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报社刊登,某乙这一行为引起损害事实,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乙仅为练笔,基于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写成另一篇文章,并不打算发表,而被热心的某丙见到后,擅自推荐给报社刊登出来,应该认为某丙的行为和造成甲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至于某乙仅为练笔的改写,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与损害事实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四、承担责任 实施行为的人有过错,或虽无过错,但仍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行为时明知行为的损害后果,或者应当预见到而没有预见到,或已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个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权,或者没有确切地以为它没有著作权,而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就出版了该作品,这种故意或者过失就是过错,因而具备侵权行为的一个条件。如果某出版社在不知情和作者乙进行担保的情况下出版作者乙的作品,而后有作者甲提出作者乙的作品是侵权产物后,出版社立即停止出版并调查核实,出版社就没有过错,通常仅由作者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停止出版,在作者乙的作品确是侵权产物情况下,出版社就有过错,因而与作者乙作为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此外,如果法律明确规定行为人即使无过失,也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也是侵权行为。从上文可以得知,侵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是具有违法性和造成了损害的事实。如果大家对侵权方面还有什么其他需要了解的或者是有什么法律问题,您可以在听律网网站向在线的专业律师进行提问。
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二、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行为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对“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相关补充1“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是?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二、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行为是某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相关补充2民法典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民事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
1、损害后果。该损害已经发生、真实存在且能够认定的;
2、因果关系。即行为是导致损害的原因,损害是行为的必然;
3、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包括形式的违法和实质的违法;
4、过错,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存在过错。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165条
八、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需要具体案件的特殊性来确定,以下为环保案件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一,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该行为首先必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是指工矿等企业、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有违法性。在本案中,被告板纸厂向宿鸭湖水库排放造纸废水,很明显是一种环境污染行为。同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违法性。第二,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纸污水的行为造成了水库水体的污染,原告的水产因此产生损失,这是一种客观的损害事实。第三,须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由于环境污染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受害人往往难以证明因果关系的要件,因而采用推定因果关系,即在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中,只要证明企业已经排放了可能危及人身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害的物质,而公众的人身或财产在排污后已受到或正在受到损害,就可以推定这种危害是由该排污行为所致。当然由于因果关系的推定性,行为人可以举证推翻因果关系的推定。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否认因果关系推定,不成立侵权责任;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构成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板纸厂未能举证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因此被告的排污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由于不像普通的侵权一样能够有特定的主体而导致特殊侵权行为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确实存在违法现象,同时想要通过诉讼解决就更加需要法官能够明辨案件是非。
九、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
法律分析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一、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既包括对公共财产的损害,也包括对私人财产的损害,同时还包括对非财产性权利的损害。
3、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客观联系,即特定的损害事实是否是行为人的行为必然引起的。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二、特殊侵权行为需要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的具体要件,通常不需要行为人主观具有过错,适用无过错责任。其行为是某种间接侵权行为,往往与责任人有关的其他行为或事件构成,在责任承担上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是?”相关。在这里提醒大家网上各类案例可能并不适用于您的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解答。需要律师协助的可以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尽快给您安排律师。相关补充1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侵权之债的构成要件如下1损害事实的存在。主要指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因人身伤害所造成的财产上的损失,以及间接损失。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正当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侵权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间要有因果关系。4违法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过错。相关补充2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是哪些?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有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4.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构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1165条
十、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分析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对“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呢”的问题解答。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起在线咨询,点击页面咨询按钮我们会为您匹配律师,帮您解决问题。相关补充1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誉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一、行为人实施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以作为的方式呈现包括侮辱(以暴力、语言、文字、态度等方式故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诽谤(通过向第三者传播虚假事实而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非法损害他人名誉)、文学作品适用素材不当、新闻批评和文艺批评失当、无证据而错告或诬告等形式。二、受害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就名誉权侵权而言,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包括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精神损害及附带性的财产损失。三、因果关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可能带来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附带性财产损失等三种后果。一般直接推定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害人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但也需具体案情进行分析。四、行为人有过错。名誉权侵权案件采用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包括故意和过失),在过错程度的要求上存在着一般公民与公众人物的区别,侵害一般公民的名誉权,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即构成侵权主观要件。对于公职人员或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的侵害,则要求行为人主观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相关补充2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是什么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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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但允许举反证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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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但允许举反证反驳。
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但允许举反证反驳。
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但允许举反证反驳。
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但允许举反证反驳。
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但允许举反证反驳。
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但允许举反证反驳。
企业风险归责具有双边性。在诉讼程序中,风险归责的判断一般采推定方式,亦可运用表见证明,但允许举反证反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