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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受伤谁来负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法否网 2025-10-26 17:38:17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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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在学校受伤谁来负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小孩在学校受伤谁来负责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一、"小孩在学校受伤,谁负责?法律有何规定?"

小孩在学校受伤,应由学校或者侵权第三人承担。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小孩受到伤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导致小孩在学校受伤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有过错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商场儿童受伤的法律规定

要看小孩具体受伤原因的实际情况。如果是因为商场的安全设施设备没弄好而导致小孩受伤的话就由商场来负责,如果是小孩自己的原因在商场受伤的话就由小孩的父母自己负责,如果小孩在商场因为其他人受伤的话则由这个第三人来负责。

三、小孩在学校受伤,谁来负责?

孩子在学校受伤,如果是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则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上述职责的,则由学校承担责任。
如果是由于学校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四、孩子在学校跌倒致伤,谁负责?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解答
孩子在学校自己摔伤学校负责,前提是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五、学校在课上摔伤孩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2]《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3]《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六、"小孩在学校打架受伤,学校应该如何处理"

小孩在学校打架受伤谁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七、小孩在学校被推倒受伤的职责

小孩家长及学校

八、学校是否需要对学生在校受伤赔偿?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学校要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没有过错,可以不用承担责任。老师的行为是职业行为,如果发生损害,由其所在单位学校承担责任,再由学校来决定对其进行追偿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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