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责任与债务人没有通过担保人的关系"
1、质押的财物,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法律允许流通和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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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用质押担保,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主要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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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质押担保的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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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的,质权人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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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现质权的途径,一般是折价,拍卖或变卖三种途径。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没有借条的债务人失踪,担保人是否负责任?
债务人失踪,担保人是需要负责任的。1、债务人失踪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2、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都应该在保证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否则将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行动建议
1、积极与担保人进行沟通,告知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要求担保人履行其相关的担保责任。
2、确认是否与担保人签署书面相关担保合同书,或者担保人是否在款合同上有签字盖章。
3、没有书面的合同证明,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担保关系,需要搜集其他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担保关系。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是否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十八条
[2]《担保法》 第十九条
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十七条
[2]《担保法》 第十八条
[3]《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4]《担保法》 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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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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