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无效的法律标准
律师解答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45条
[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65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二、专利权无效宣告审查的法律认定,以及法律依据
律师解答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
3、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庭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审查主要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最常见的无效理由有专利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的规定。即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
4、合议庭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合议庭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决定书一般有3种。一是维持专利权有效,二是宣告专利无效,三是宣告专利部分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六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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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65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22条
[3]《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23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
三、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问题解析】1、不符合外观、实用新型、发明的定义;
2、违反保密审查;
3、不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规定;
4、外观设计为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组合;
5、说明书没有对权利要求书做出完整清楚说明,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6、外观图片或照片应当清楚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外观设计,而没有清楚显示的;
7、修改超范围的;
8、引用主题不对、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是对引用的权利要求做进一步限定;
9、分案申请超范围;
10、属于专利法第五条三公原则,违反三公原则;
1
1、违反不授予专利的客体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先申请原则的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的。
最常见的无效理由是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不清楚,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
专利被无效则被视为自始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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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65条
[1]《专利法》 第45条
[2]《专利法》 第五条
[3]《专利法》 第九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条
四、"专利法未授权的项目有哪些?"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科学发现。
4、智力活动的和方法。
5、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6、动物和植物品种。等等。
五、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1、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2、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专利法》第五条);
3、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4、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5、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6、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7、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8、修改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专利法》第三十三条);
9、属于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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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1]《专利法》 第五条
[1]《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1]《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2]《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
[1]《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1]《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1]《专利法》 第三十三条
[1]《专利法》 第九条
[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六、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法律分析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有下列理由(一)专利的主题不符合专利定义;(二)专利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三)专利的主题不属于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四)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主题不具备三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与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先有权利冲突;(五)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六)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必要的核技术特征;(七)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八)修改超出原申请范围;(九)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律师提示以上是“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哪些?”问题的详细解答。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可能存在差异,建议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与听律网专业律师团队取得联系,我们可1对1为您定制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无效宣告请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向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2、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专利;
3、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是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
4、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
5、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
6、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
7、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提交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8、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作为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并且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
9、无效宣告请求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请求人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或者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
10、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但属于所有专利权人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提出的除外。相关补充2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有什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有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存在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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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 第九条
[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1]《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1]《专利法》 第四十五条
[2]《专利法》 第二条
[3]《专利法》 第二十条
[4]《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5]《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
[6]《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
[7]《专利法》 第二十七条
[8]《专利法》 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
[9]《专利法》 第四十三条
[10]《专利法》 第五条
[11]《专利法》 第二十五条
[12]《专利法》 第九条
[13]《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七、以下为专利权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专利权的无效也称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权,因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我国《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依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基于以下理由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美观性。
2、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或超出了专利授权的范围,或者其属于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3、专利权人的专利申请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充分公开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或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不相符合;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或照片表示的范围等。
4、取得专利权的人无权取得该专利权。如同样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致使一项发明创造在事实上出现了不同的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的两项以上的专利申请,专利权却被授予后申请人;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被授予给职务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权授予给了发明人所在的单位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基于以上原因在专利授权之日起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产生以下法律效力
1、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即视为该专利权从授权之日起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不仅对专利权人、请求人是无效的,而且对整个社会来讲也是无效的。这充分体现了无效宣告决定有一定的追溯效力及普遍约束力。
2、专利权无效宣告的决定,对该决定作出以前的人民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纠纷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权人签订并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在上述情况下,有两种例外一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专利权人赔偿;二是如果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时,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全部或者部分返还上述使用费或转让费。
3、宣告专利权无效,即产生一事不再理的效力。即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当然,如果请求人或他人有了理由,其仍可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下列情况之一
1、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外观设计与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
2、未按照规定充分公开技术方案或撰写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
3、修改超过原申请文件的表示范围的;
4、不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定义的;
5、违反国家法律和公共利益或妨害社会公德,或者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的;
6、属于重复授权的情况的。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示,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受理后,申请人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还可以补充﹑修改﹑增加证据,在规定的一个月期间外提供证据或对原提供的证据作修改﹑补充的,专利申请复审委员会可不予考虑。 专利复审与无效宣告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专利实质审查中,由于具体技术的复杂性和文献检索的局限性,难免会有个别不具备专利条件的申请被授予了专利权。为此,专利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无效的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某项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证据,对该项专利进行复审,进而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不是一种自然权利,其产生途径也就不是自然产生。对于专利权的产生,各国法律无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我国《专利法》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因此,无效决定的效力表现为被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宣告前人民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依照前述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者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无效决定的司法救济途径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人民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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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 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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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员工发明专利遭专利审查被判定无效,公司称不应服从判决
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决定不服的司法救济途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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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和专利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很多人就会认为它们的差不多,其实它们是适合不同领域,也有巨大的差异。著作权和专利权有何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深入了解知识产权,下面听律网网小编对此做了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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