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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

来源:法否网 2025-07-30 15:03:30 6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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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
什么是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

一、"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如何行使与法律相关规定"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行使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一般来说,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形成诉权,即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可以行使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只能由人民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一致变更或者是履行合同。

二、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三、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有哪些规定?

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如下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可以是单方的误解,可以是双方的误解。

四、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

当事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来行使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五、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

1、当事人能够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来行使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

2、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六、重大误解双方都有撤销权吗?

律师解答
重大误解双方都有撤销权。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产生了错误认识,并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误解可以是单方的误解,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因而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予以撤销。《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温馨提示】这是当前问题的经验总结,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审判尺度上有细微差别,办理案件一定要选择专业的律师,点击快速咨询,与律师一对一沟通法律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七、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法律分析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律师提示以上是“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如何行使”问题的详细解答。专业的问题建议交给专业的人来解决,如果您还有疑虑,可以联系听律网律师为您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也就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简称“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自公民出生时就有,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况直接相关,只有达到一定年龄、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关补充2先履行抗辩权如何行使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任一方都对对方负有合同履行义务;

2、合同约定了给付义务的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在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后履行一方就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或就违约部分行使相应的先履行抗辩权,可暂时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直至对方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完全符合约定之时。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八、民事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 ,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 ,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九、如何理解撤销权、形成权、解决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也为债的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表现之一。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但是撤销权的行使,其效力及于全体债权人。由受益人返还的财产为债务人的所有债权的一般担保。因此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不得从受领的给付物中优先受偿。如该债权人依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受偿时,全体债权人得申请参与按比例分配。但若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的债权与返还的财产发生抵销状态时,债权人得依抵销方式受偿。二、什么是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1、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2、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3、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4、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5、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十、撤销权成立要件决定撤销权案件能否胜诉的关键

《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和法学理论,撤销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要件客观方面的要件如下

1、有债务人须有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债权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债务人上述行为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发生法律效果的非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买卖、借贷、赠与、免除等,非法律行为要求是适法行为,如催告、抵销、诉讼上的和解等,只要适合作撤销的标的,均包括在内,象以上案例一中,郑氏姐弟的房屋买卖行为就是法律行为,房款抵借款行为就是适法行为,均可作为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即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才能适用撤销权,因为,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关。另外,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不在于使其增加,故债务人拒绝受领利益或者拒绝对其有利的合同机会,债权人不得请求撤销。象以上案例二中,马某与李乙之间汽车抵债的行为就是以财产为标的的。

3、债务人的行为须于债权发生后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即债权发生在前,债务人实施《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行为在后,这一要件虽在法条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如不作这样的理解,则撤销权便无法行使,而且,会无使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变成无限制,因为如债务人的行为在债权发生前已存在,就很难断定债务人有危害债权的意图,故不得作为撤销权的标的,债务人的行为不成立、不发生效力或者嗣后失去效力的,债权人也就无撤销的可能或必要。象以上案例一中,郑氏姐弟的“买卖”和抵偿行为均发生在1999年2月25日以后,而五原告的债权均发生在1998年底以前,且由于郑某钗在执行异议中,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证已是郑某钗的名字,导致执行中止,本案也只有通过行使撤销权,才能使债务人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而郑某钗在庭审中提出一个观点她与其弟的房屋买卖行为即写卖契的时间在1999年2月25 日,而黄、姜等人的起诉和申请执行在1999年5月后,故“买卖”和抵偿行为在先,她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这一要件是指债权发生的时间而非债权人行使诉权的时间。

4、债务人的行为须害及债权,即因债务人的行为致债权不能得到满足。债务人积极减少财产(如让与所有权、在自己的财产之上设定他物权、让与债权、免除他人债务等)或消极地增加债务(如债务承担、为他人提供担保、为一个债权人增设抵押权、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等),使自己陷于资力不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或者发生清偿困难,且此种状态持续到撤销权行使时仍然存在的即可认定为害及债权。象以上案例一中,如郑氏姐弟之间不存在55万元的债权债务关系,其“买卖”就是无偿的,抵偿就是虚假的,其行为当然害及其他人的债权,如郑氏姐弟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其抵偿也是害及其他人的债权的。象以上案例二中,马某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和将汽车抵偿给李乙的行为,必然会导致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清偿,既害及债权。由此我们可以确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法》相关规定,如果涉及第三人且第三人有过错的,则第三人也要适当分担费用。而这里提及的费用除了诉讼费用外,还包括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如果大家还有关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相关法律问题需要了解,欢迎咨询我们听律网的在线律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74条
[1]《合同法》 第75条

十一、撤销权民事调解书怎么起诉?

1、收集有关双方纠纷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的证据、对方的身份信息2、向法院提交诉状立案。在起诉时,应该向法院提交诉状、证据、双方的身份信息,其中诉状和证据材料,都要提供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3、法院立案后,原告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4、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并进行调解或判决。

5、任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6、对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则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则法院依法进行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十二、债务人是否有撤销权?

你好哦我国法律上撤销权狭义上就是指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所以这种意义上是不存在的。那广义上说呢,还是有的,比如,质押留置中,法律不保护无偿的善意交易,债权人如果处置了保证财产,债务人完全能够撤销,又如,买卖商品房买卖中,开发商与买房签了合同之后如果再与第二方签合同就算登记了,买方也能够主张后者无效,这也隶属广义上的撤销权吧,还有,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瑕疵保证义务,一旦有第三方主张权利,那买方也能够主张撤销合同,请求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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