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合伙人如何承担债务,合伙人债务责任的规定
您好,针对您的普通合伙人如何承担债务,合伙人债务责任的规定问题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坦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以上回答没解决问题您的问题,可以到听律网网咨询。二、公司合伙人承担债务责任哪些情况需要承担责任?
1、无限责任,是指对某种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对债务人偿付债务承担的一种连带性义务,
2、无限连带责任,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承担的连带性义务,自己有义务代其偿还债务份额。
3、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法》第57条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伙企业法》 第57条
三、"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2.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但次债务人并不一定就具有履行能力,所以,为了充分地、最大化地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在债权人进行代位权诉讼确认次债务人就债务数额向债权人负有清偿责任的同时,应确定债务人对该债款数额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四、共同债务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债务人共同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债务人共同债务人承担法律责任有1、共同债务人在共同债务中,须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2、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3、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七条
七、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物权人是否应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十八条
[2]《担保法》 第十九条
八、"保证人是否需要承担债务合同变更责任"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九、被委托人能否负全部责任?
一、委托人的违约职责包括什么委托人的违约职责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委托人违背花费支付义务的违约职责。委托人须按委托合同的商定预付花费,如果受托人为处置委托事务垫给了必要的花费,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花费及其息金。如委托人违背上述义务而给受托人导致损失,应承受相应的违约职责。(二)委托人违背报酬支付义务的违约职责。委托合同已有偿为原则,以无偿为例外。当事人如未在合同中商定为无偿,则应推定为有偿。在委托合同是有偿且受托人完成了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受托事务的完成也许实现了委托人的目标或合同目的,也许无活没完全实现,但目的的实现与否并不是判断事务完成的准则。判断准则只有一个,即受托人可否完全适当地履行了合同限定的义务。我国《合同法》的限定,委托人的报酬支付义务可分为全部给付义务和部分给付义务。全部给付义务是指受托人完成受托事务的情况下,委托人应向其足量支付报酬;部分给付义务是指委托事务无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在肯定要求下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此处所指的要求,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招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不能完成,亦即受托人在处置受托事务上无犯错,或者说不存在于合同解除有因果关系的犯错。二、委托人不预付费要怎样担责1、委托人预付花费与否与委托合同是无偿或有偿无关,与受托人处置委托事务的义务也不成立对价关系,不能因此而产生受托人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受托人不得以委托人未予付花费作为自己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免责要求。但是依委托事务的性质有必要与付花费的情况下(例如委托律师诉讼而预付案件受理费),委托人不与付花费的,受托人能够拒却处置委托事务而不承受职责;2、如果委托人不预付花费,受托人并不因此享有预付花费之强制履行请求权。盖因花费时为委托人的利益而支出的,受托人并不对花费享有利益。再者原则上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有权任意解除合同,申请强制执行预付花费也无事实上意义。委托人可任意解除合同以免除自己预付花费的义务,受托人也可通过解除合同的方法对抗委托人不预付花费的做法,且此时合同解除的犯错在与委托人,因此,若委托人受有损失的由其自己承受,受托人受有损失的可要求委托人赔偿。若合同违背解除,受托人只能垫付花费,待事后向委托人求偿并追究其违约职责。
十、合伙人利用执行职务的便利将合伙利益据为己有应如何承担责任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合伙公司法第二条限定本法所称合伙公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普通合伙公司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公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公司。普通合伙公司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受无限连带职责。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受职责的形式有特别限定的,从其限定。有限合伙公司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受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给钱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受职责。。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受职责的形式有特别限定的,从其限定。有限合伙公司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受无限连带职责,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给钱额为限对合伙公司债务承受职责。
十二、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的,债务人转让债务的
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或保证人4,保证债权同时转让,债权让与对保证人发生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1,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保证期间。”除此之外、债权让与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作出2、债权让与必须依法或依约定作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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