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继承可以吗?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只能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可能取得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二、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1.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其权利主体为家庭,原则上无适格主体继承;采取个人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其权利主体为个人,承包利益能够继承。
2.宅基地上所建房屋为被继承人所有,而房屋与宅基地不可分配,宅基地使用权也应随房屋归继承人使用。宅基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也应当是能够继承的。
3.现在的现状是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够继承,也就不能解决过户手续,通常默认房屋所有者即为宅基地所有权人,除非土地灭失再再次分配宅基地。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问题解析】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四、承包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继承人能继承的是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收益部分。1、农村的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当事人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并且农村的土地也不适用于继承;
2、继承人能继承的是土地使用权产生的收益部分。
3、按照法定继承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父母、子女,第二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在继承开始后,应当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使用权属于一种承包性质。
2、民法典规定:承包关系与继承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3、但是土地所有权是不能继承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5、由于宅基地和房屋不能分离,只要房屋在,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就能免费用了。土地是属于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十条
六、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
1、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2、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法第2章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承包的,对此本法第1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
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才旦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转移的除外。”这一规定,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原则上不允许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一种情形可以例外,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依据规定,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听律网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63条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8条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八条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九条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
[6]《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九条
八、"如何理解土地使用权的继承"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行为。1995年5月6日《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范国有土地的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的同样是这一立法目的的考虑。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第10条又将上述条
九、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嗎?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要求的,都能够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因家庭承包还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继承权不同。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该项规定实际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没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会出现以下导致农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减少的农村耕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不利影响。譬如继承人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明显多于其他村民,有违公平原则。再如继承人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种,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混乱局面。这有违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的性质,而且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利益。 有人认为《物权法》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既然是物权,那么作为财产权的用益物权可以继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可以继承的。 其实,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 因此,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成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不去”。若承包人死亡,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属于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允许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农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矛盾。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条
十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答案是否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具相当的特殊性,设为农村集体土地,且为住宅用地,则1、依《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作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宅基地属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审批无偿取得,类似于划拨国有土地,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管局国土函字97、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院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中明确认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自有财产……”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自然不属于个人遗产。因此,对于类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亦不能认定为遗产为宜。
2、又例如,我国《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规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继承,而承包只是表述为“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未赋予继承权。因而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没有继承权的。
十二、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
乡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乡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肯定处罚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乡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rn我国《乡村土地承包法》将乡村土地的类型分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乡下的土地,将乡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体能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也能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针对“其他方式的承包”,该法第五十条明确限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商量等方式获到的,该承包人丧命,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限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能够继续承包。”该项限定事实上上是针对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对于耕地,承包人丧命后,其继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现有立法无明确的限定。rnrn 我俩认为,由于林地的投资较大,见效周期较长,“四荒”地的先期投入更多,风险更大,明确继承人在承包期的继承权,对提高植被覆盖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和乡下生产要求,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乡下可持续发展,最大限度地提高承包人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但耕地有其特殊的地位,我国乡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比较落后,耕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其上承载了农民生存权的保障功效,因此,需要审慎对待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rnrn 如果赋予公民对耕地承包的继承权,会出现以下导致乡村耕地承包合同履行失控,日益减少的乡村耕地变得更加紧张,耕地承包合同失去原有的本质和意义,挫伤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等不利影响。譬如继承人系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额明显多于其他村民,有违平等原则。再如继承人系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如果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由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耕种,出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与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争田夺地的混乱局面。这有违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收益权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共有享有的性质,而且侵犯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的利益。rnrn 有人认为《物权法》明确把土地承包经营权限定为用益物权,既然是物权,那么作为财产权的用益物权能够继承,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能够继承的。rnrn 其实,以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是农户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获到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rnrn 因此,我国土地承包法对耕地的承包经营权未予支持,而确定了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耕地承包经营权模式。家庭人员对于土地承包权在性质上是财产的共有关系,即用益物权的共有。因此,家庭中部分人员丧命,只要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在,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而由家庭中的其他人员继续承包。所谓承包土地“生不添,死无去”。若承包人丧命,作为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因为耕地不隶属该户的私有财产,其承包经营权不应予继承,该承包经营合同因“户”这一主体消亡而终止,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要回或另行发包,或严格用于解决乡村新增人口的生活用地冲突。只是集体经济组织在要回耕地时应当将土地上的收益抵偿给继承人。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乡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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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是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四种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