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收款人可以不写吗?
不可以不写1995]47号)第一条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
第二条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不按规定开具的专用发票(包括项目填写不全、未盖有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上述规定,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对项目填写不全专用发票,一律不能作为税款的抵扣凭证.
收款人栏次是对权利对象的明确,权利的实现可能是货币资金,也可能会是债权或其他利益.我们认为;已开票且已写明收款人则视同已收到款的说法没有依据.
引用法规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二条
二、发票收款人可以随意写吗?
1.发票上收款人不可以随便填,如果发票确实没有收款人的,对应项目也是可以为空的。不要随意填写,因为开票人需要对发票真实性负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三、增值税发票上的开票人写开票员能否用?
1、只要开具发票的其他所涉事项均依法依规,那么,该发票可以正常进行认证;
2、系统认证,一般是不会判别开票人名称的书写的,简单说,开票人被默认为姓开,名票员,而已;
3、但是,从谨慎性角度和开票的规范角度上看,该事项涉嫌违规,未如实开具发票(未真实填写开票人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四、分公司开发票收款是否可以与总公司签订合同
是可以的。分公司并不是独立的法人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展开经营。公司如为公司法上所要求的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有工商颁发的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有对外签署合同的权利。
所以,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收款、开发票。但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但合同是由总公司签署,合同相对人就是总公司,所以很多企业不愿意付款给分公司,或者由分公司开票。
分公司也可以开发票,但是合同也要以分公司名义签订。只要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登记,并在所在地纳税。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十三条
[2]《公司法》 第十四条
五、增值税发票的开票人可以是管理员吗?
1.增值税发票的开票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可以是管理员。
2.增值税发票的开票人是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单位和个人领购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六、出票人丢失承兑汇票,收款人如何出具未收到资本证明?
承兑汇票无收到钱,银行里能够查的到呀。
七、发票收款单位是母公司,发票专用章是子公司的可以吗?
你好,不可以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够为你提供帮助。
八、收款人一手出票,一手背书,收款人又回给了出票人,这句话的正确性是什么?
汇票的收款人是汇票上记载收取票据款项者。任何人都可以是银行汇票的收款人,但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担当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所以收款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当事人 实践中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都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因为我国的票据法规定出票须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而作为出票人的相对人的收款人就必然是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由于商业汇票除了具有远期付款的信用外,还有担保和融资的功能,一旦需要当事人兑现担保责任,必然要以真实的资金支付,在市场行为中通常只有买卖合同可以使交易的财产增值,所以《支付结算办法》第83条规定,银行在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签订传动带协议之前,须审查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由此可见商业汇票的收款人须是买卖合同中的卖方的规定,是立法时从远期信用和融资角度安全考虑的,当前市场交易形式多有变化,只要不涉及担保和融资的即期汇票,用于非买卖合同当是合理,实践中也一定会出现。收款人的名称一旦记载,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改变或者修正,如果确有错误,只能由出票人重新签发一张票据,才能行使提示付款的权利。
引用法规
[1]《支付结算办法》 第83条
九、发票开票人与收款人不符,发票有效吗?
税法上没有就此情况定性为违法行为,但规定,这样取得的发票,取得方不得用于抵扣。 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十、个人支票付款人处写公司名称能进账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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