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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如何推定过错

来源:法否网 2025-01-10 19:20:01 1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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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如何推定过错
医院在医疗纠纷中如何推定过错

一、医疗过错纠纷处理办法。

医疗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并由此可以判定其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而对于过错行为引起的损害则应负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医疗过错只有过失一种过错形式。如果医护人员是故意伤害患者致残或致死,则构成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了。

2.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过错的认定标准是指运用何种尺度或方法来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医疗纠纷中过错认定标准不同,将导致责任大小和责任范围的差异,标准过宽,则不能有效保护处于弱势的患者权益标准过严,则对医务人员要求过于苛刻,不利于医学的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因此,在确定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时须兼顾患者和医生双方的利益,将医疗行业高风险、专业性强的特点纳入考虑范畴。⑴注意义务的履行。医疗过错的认定标准主要取决于医疗的主体医生、护士是否履行了应尽的注意义务。这里的“注意义务”通常被理解为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在以上这些法律、法规对“注意义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认定医疗过错是比较容易的。如在诊断行为中未询问病人药物过敏史以致病人发生过敏性休克,输血操作中未严格按照三查七对规范进行,导致病人因血型不匹配而发生溶血等。然而法律毕竟是对现实社会关系的抽象概括,不可能事无巨细,而在具体的医疗行为的操作中,不同治疗环节中的“注意义务”不尽相同,诊治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也导致了医方“注意义务”的复杂多变,在这些法律和规章无法做出明确规定的方面,医疗过错认定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和难点。⑵行业特点。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考虑医疗行为专业性、风险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从以下几方面认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①一般性标准。疾病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动态过程,在不同个体表现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个体在不同时期也存在差异,因此,治疗效果应当是疾病本身发展、人体自身抵抗力与医疗行为三者共同作用的。在具体的医疗活动中,每位医护人员掌握的医学知识、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不尽相同,患者自身也存在着个体差异,据此,在认定医方是否善尽“注意义务”时,并不是以全国最高水平为标准,只要他运用所掌握的医学界已普遍实施的医学知识和技能,以及医院所提供的条件,尽最大努力对患者进行诊断和治疗,那么该医生就已经达到了医疗行为的一般标准。在实践中,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是以卫生部、教育部在全国通用的“医学院校统编教材”中规定的诊疗标准、用药原则和中华医学会提出的且已被临床广泛运用的诊疗技术作为认定医疗行为是否合理的一般标准。②专门性标准。正所谓术业有专攻,随着医学的进步和医疗实践经验的积累,现代医疗技术分工正日趋高度专门化和细化。一般来说,某一领域的专门医生主要擅长他所在领域的医疗技术,而对专科领域之外的医疗技术则了解不深,因此,在认定医疗过错时必须考虑到医学的专门性特点,对同一领域内的专门医生设定相同的“注意义务”标准,而对于在特殊情形下进行治疗,且已履行过说明义务的领域外医生,则应适当降低“注意义务”标准。③地域性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不同地区间的医疗技术水平差异较大,接受外来先进技术的时间也有先后,因此,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医生与经济落后地区的医生,大型综合医院的医生与乡村卫生所的医生,如果使用同一标准来衡量注意程度的话,无疑是非常不合理的。不同地域、不同水平的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也应体现适当的差别,这样才能保护落后地区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当地医疗技术的进步。④紧急性标准。医疗上的紧急情形主要有2种一是时间上的紧急性,指医师的诊疗时间非常短暂,在技术上不可能做出十分全面的考虑与安排,通常发生于急症需要紧急治疗的情形二是事项上的紧急性,指采取何种治疗措施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死存亡,需要医师做出决断,通常出现在患者染有重大疾病而在治疗手段的选择上存在相当大困难时。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都有过这种体验,即在紧急状态下人的注意力和判断力往往会降低,甚至因忙乱慌张而思维趋于停滞。考虑到医生在紧急状态下履行“注意义务”与在时间充裕的情形下履行“注意义务”存在程度差异,因此,对紧急状态下医疗行为注意的衡量标准应低于常规状态下医疗行为的一般标准。

二、"医疗纠纷投诉到哪个部门投诉?"

(一)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解决途径(法定程序)

1、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2、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三)医疗事故需要搜寻哪些证据进行保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

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

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

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引用法规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三、医疗赔偿纠纷的管辖法院原则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通常情况下,患者及其家属针对的被告往往是医疗机构、预防、防疫、妇幼保健等等医疗组织。他们往往都有“法人组织资格”,通俗讲,就是经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营业执照的单位组织,这样的组织在法律上称之为“法人组织”。他们对外有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如果该机构要进行诉讼、赔偿的,他们本身就可以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从法律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要通过医疗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医疗纠纷管辖法院就应当到这家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诉讼,这家法院就是“管辖法院”。具体讲,如果该医疗机构是在某某县内的,就到县法院起诉;如果该医疗机构在某市的,就到该市的法院诉讼;如果该市是设区的市的(比如东城区、西城区、和平区等等),就到该区的法院进行诉讼。另外,我国的诉讼法的管辖法院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也就是说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不要认为患者及其家属在本地诉讼方便就到就近的法院立案诉讼。
  在比如如果患者及其家属认为,患者的死亡是在甲医院使用了乙药材公司提供的不合格的药品死亡的,打算将甲医院和乙药材公司都告上法庭的。我国《诉讼费》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也就是说,患者及其家属可以向上述两家机构的任何一个管辖法院进行诉讼。两家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都可以受理你的案件。说到这里了,患者及其家属也不要“耍小聪明”,两家法院我都立案诉讼,看那一家的判决对我们有利就用那一个判决!我国《诉讼费》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发现本案已经在其他法院立案的,会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这样即耽误了时间又浪费的诉讼费。
  患者及其家属在立案后,发现被告的医疗机构已经从甲区搬迁到乙区,而乙区法院恰恰有自己认识的朋友。如果案件转移到乙法院审理,将大大有利于自己的诉讼。我国诉讼法规定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法律正义的最大体现,在于“公平”,患者及其家属在遭受身体伤害后,最希望得到法律正义的“公正”对待。所以,在担心自己得到不公正对待的同时,也不要“想歪歪主意”,将对方置于“不公正”的地位吧!既然当事人双方都法律的方式解决纠纷,就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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