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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哪些纠纷?

来源:法否网 2025-01-02 18:27:02 10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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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哪些纠纷?
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哪些纠纷?

一、哪些纠纷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1、如果有仲裁条款的民商案件,通过仲裁委仲裁进行;

2、如果是劳动争议案件,先进行劳动从事仲裁裁决;

3、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内的,通过人民法院诉讼判决处理;

4、所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许可行为的通过行政复议(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案件)或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5、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引用法规
[1]《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二、仲裁的审理方式有哪些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1、开庭审理
《仲裁法》第39条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

2、书面审理
《仲裁法》第39条在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下开庭的,仲裁庭可以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即进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按照《仲裁法》第39条的规定,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

引用法规
[1]《仲裁法》 第39条
[1]《仲裁法》 第39条
[1]《仲裁法》 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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