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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法否网 2025-11-24 06:15:16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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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认定标准

律师解答
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的认定,效力生效要件为当事人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格式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与无效两种。格式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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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2]《民法典》 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

二、法律上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

律师解答
合同有效的条件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合同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
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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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2]《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1]《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三、合同订立的形式法律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合同订立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
以电子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
以电子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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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2]《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1]《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四、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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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五、合同法中如何识别合同中的不合理格式条款和判断其效力,举例说明。

《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加重对方责任”、“不合理减轻自己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据此可知,“假一赔十”,法律允许,且属于该洗衣粉专卖店自愿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有效。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40条

六、法律条款的格式和效力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格式合同中什么是无效条款?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条款多在使用频率较高的合同中出现,如银行的借款合同、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格式条款一般都是书面的,但不排除其他形式,如商家提出的经营服务口号“假一赔十”、“当面点清,出门无效”等,都可视为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应用往往是一些公用企业和服务行业,有时他们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条款对广大当事者提出不平等、歧视性的要求,如银行单方面确定滞纳金的处罚比例、商店单方面提出搭售或者免除责任的要求,如“凡在我商场购买的商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请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我商场概不负责”,或冲印胶卷中的“冲坏胶卷,只赔胶卷,不另赔偿”的规定,这种规定是违反《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是无效条款。二、如何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合同法》作一些具体的规定,如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等保护相对方的规定。但是,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之外另有约定的,虽该约定与格式条款不符,则采用约定的。如格式条款规定逾期偿付货款的违约金是20,如双方约定为10,则按10计违约金,不采用20的标准。

八、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你好,一般协商签订的,不违法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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