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权期间是否可以适用质物?
不能。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二、质权人对质物享有使用权吗?
【问题解析】
质权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但是经过出质人同意的除外,在质权的存续期间质权人如果未经出质人同意使用质押物导致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质权一般指质押。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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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
[2]《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条
三、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后,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质押合同不生效。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2]《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四、质权不允许占有改定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质权是不能以占有改定方式设定质权的。如果公民拥有了动产的所有权,也是说明拥有了动产的质权,如果要与他人进行交换产权或者转让质权时也是只能通过交付的方式来进行和实现的,如果当事人一方采取占有的方式来实现质权转移,也是不会被法律所承认的。
五、权利质权能否适用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
权利质权可以适用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定。
六、质权人把出质物返还给质人,质权的效力怎样?我国法律要怎样限定?
不消灭,但丧失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具体能够参考如下法条rn 《保证法司法解释》rn 第八十七条 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奏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n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能够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光复状、返还质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保证法司法解释》 第八十七条
七、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属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自主占有还是有权占有。
有权占有,他主占有
八、在质权中,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解决出质登记时设立。
一、什么是质权人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质权是保证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商量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二、质权合同中质权人享有什么权利(一)占有质物。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二)收取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花费;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认可,私行使用、出租、处罚质物,因此给出质人导致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受赔偿职责。(三)质权的保全。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能够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保证。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能够拍卖或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保证的债权,或向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四)优先受偿。债务履行期期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能够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保证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期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招致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导致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受赔偿职责。(五)转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能够经出质人认可,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以保证自己的债务。但应当在原质权所保证的债权范围之内,超出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认可,为保证自己的债务,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受赔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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