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长诉讼时效中止期限"
最长诉讼时效的中止期限是六个月,法律上对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事项的时间有明确规定是六个月,如果超过六个月的期限,那么即使发生了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与不能在法律上进行认定,具体的是否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中止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二、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中止?
你好,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条件为须存在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具体包括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可以中止?
是不可以。最长诉讼时效是民事诉讼案件一般诉讼时效普遍适用的期间,这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此期间属可变期间,《民法通则》第139条、第140条分别对因法定事由而致此期间中止、中断作出了规定。关于中止的适用,法律规定的较明确和严谨。最长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为20年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不能随便诉告。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通则》 第139条
[2]《民法通则》 第140条
[1]《民法通则》 第137条
四、诉讼时效中止能否重新计算起诉时间?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后都要重新开始计算起诉时间的,但是,诉讼时效中止的话,重新计算起诉时间的时间点是在最后的6个月之内,但可能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这些行为几乎是发生在整个诉讼时效过程中的,中断时间不受法律制度的约束。
五、什么是最长诉讼时效?有哪些中断和终止的条件?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六、某案件中止事由后,诉讼时效期间剩余多长时间。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由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量。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与其他障碍
七、"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时,是否需要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历时效?"
连续计算的。。。。
八、诉讼时效中止的计算方式
如在一般诉讼时效中,当时效进行到1年零8个月时发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该事由延续两个月,那么,这两个月不计入诉讼时效,待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接着原来1年零8个月的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直至期满2年,即还有4个月的时效期间。如果时效进行到1年零4个月时发生中止事由,该事由持续了2个月,则法定事由消失后,只能再继续计算6个月,而不是8个月。因为在最后6个月之前的2个月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九、民事诉讼中止期限和起诉时效的相关信息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中如果不可抗力未发生在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有效。《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150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吗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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