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关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是什么,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区别”的相关我在听律网的解答如下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债务人,通常指法律和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就在于债权人是借钱给他人的人或者组织;而债务人就是已经借钱负债而有归还借钱人的人或者组织。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二、债务人和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怎么区分债务人
债权人,说白了就是合同义务的权利人,比如说我把钱借给你,那么我就是债权人,你就债务人。我有权向你行使要求按期还款的权利,而你也有义务按期还款。这是最简单的解释。其实法律上的债权人多指合同义务中享有一定约定权利的人,换言之债务人就是债权人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等。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或不履行一定的行为,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债权人提出的意思表示。以上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是什么意思的相关解答,望采纳
三、合同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区别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应主要承担票据债务的人为主债务人,应对票据债务连带责任及其他债务人为从债务人 票据种类不同,票据及主债务人有所不同汇票关系中,如果汇票为不须承兑的汇票或应承兑但没有承兑的汇票时,出票人为主债务人;如果是已经承兑的汇票,则承兑人为主债务人,本票关系中,出票人为主债务人 除主债务人以外,票据关系中的其他债务人均为债务人。 2主债务人与从债务人区别的主要意义在于除了票据流通结束时正确付款以外,在票据追索中,只有票据的主债务人清偿票据债务,才能全部消灭票据关系;从债务人的清偿债务,一般只能部分消灭票据关系 所以,主债务人又可以称为最终债务人 票据时效制度中将承兑人或出票人的票据时效规定为最长时间,主要原因即在于主债务人的原理。相信了解以上后,你就知道票据的主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了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听律网网专业律师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和分析。
四、债务人欠债人,债务人是债权人,债权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是指依法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指依法需要向债权人履行一定的义务的人。法律上的债权人多指合同义务中享有一定约定权利的人,换言之债务人就是债权人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对等。债权人在债权关系中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或不履行一定的行为,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债权人提出的意思表示。债务人是指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五、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问题解析】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六、所有者的权益,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区别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主要的区别有1、性质不同负债是债权人权益,到期可以收回本息。所有者权益是所有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求偿权,没有明确的偿还期限。
2、偿还责任不同负债要求企业按规定时间和利率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所有者权益则与企业共存亡,无需偿还。
3、享受权利不同债权人享受收回本金和按约定收回利息的权利,没有参与经营的权利,也没有参与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所有者既具有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也具有参与收益分配的权利。
4、计量特性不同负债可以单独直接计量,而所有者权益除了投资者投资时以外,一般不能直接计量,通过资产和负债的计量来进行间接的计量。
5、风险和收益的大小不同负债风险小,收益一般也要小些。所有者权益风险大,收益可能较高。
七、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区别及关系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二者权利义务不同。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利与义务中区分(一)债权人 代位权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转让权债权人有债权转让的权利即转让权,在不改变合同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谓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撤销的权利。 (二)债务人 法定义务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义务转移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3、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合同法》 第66条
[1]《合同法》 第67条
八、"合同法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区别"
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一般概念中,在金钱债务中欠钱的人是债务人,被欠钱的人是债权人,但是在合同法中不仅指金钱债务关系中,对于合同中负有一定义务的人都可以叫债务人,要求对方为一定行为的人是债权人。
九、债务人声称债务不存在,债权人需要举证吗?
案情介绍债务人声称债务不存在原告A之女B与被告杨某系恋人,曾订立婚约。2013年5月,双方因故解除婚约,并因此发生打斗,被告杨某被公安局拘留15日。同年7月3日,原告A持欠条一张诉至要求被告杨某立即偿付欠款100000元(其中包含借款本金70000元和合伙经营利润30000元)。该欠条是为“欠条杨某欠A10万元整,大写拾万元整,口说无凭,立字为证。2013年2月24日杨某书”。关于案涉欠条的形成过程,原告A前后陈述矛盾,原告解释为因欠款事由多种且发生在2011年至今,故记忆不清。被告杨某认可欠条系其出具,但主张“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与B曾为了相互提供保障而相互出具100000元的欠条,而B向被告出具的欠条早已被B偷回”,并提交其与B2013年3月24日的通话录音一份。争议焦点债务举证的问题关于原告A是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A关于欠条由来的陈述虽然前后存在冲突,但因当事人关系复杂,记忆存在差错在所难免。原告A提供的欠条真实,意思表示清楚,被告虽提出抗辩,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抗辩主张,不应采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A的关于欠款由来的陈述前后矛盾,被告不予认可并提出否定案涉欠条证明力的通话录音。结合双方的复杂关系,单凭案涉欠条不足以证实双方借贷的事实与因散伙发生的债权债务,原告A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律师说法债权人需要举证欠款的由来么判断债权债务关系是否真实,应当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来判断。
十、债权人和债务人
法律分析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债务人,通常指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律师提示以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含义?”问题的详细解答。问题没有解决,您可以点击咨询链接发布问题,选择一对一咨询服务,我们将安排专业律师为您定制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债权人和债务人是特定的吗?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也称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债务人。相关补充2债务人的代位权指什么呢?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1]《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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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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