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工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须举证损害,环境污染的事实。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二、环境污染的民事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事实。《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的含义就是行为人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而且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即违反了国家制定的有关污染环境的标准,这个标准是界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依据或尺度。从我们的司法实践来看,也是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标准来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标准的。所以说,未超过国家相关环保标准的轻微损害,并不构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损害与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害是因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污染造成的损害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复杂性、性的特点,因此,如果能证明受害人未来显现的损害与当初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必然的联系,亦应认定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环境保护法》 第2条
三、"污染环境责任法对违法行为如何承担责任"
环境污染事件中,事件的性质,污染者可能承担的责任1、属于环境行政责事件,要承担环境行政处罚。
2、属于环境民事事件,要承担环境民事的赔偿责任。
3、属于环境刑事事件,要承担环境刑事的惩罚。
四、环境污染案件举证责任谁来承担,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般是由提起诉讼的一方来承担。环境污染是一种信任非常恶劣的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对我国维护的良好社会环境造成非常负面的影响。一般来说提起环境污染诉讼请求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五、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时,如何确定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六、环境损害赔偿纷争,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监管管理部门分别承担哪些责任?
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七、环境污染法律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九、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法律法规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据此,环境污染侵权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及因果关系的推定。1、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举证倒置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因果关系)减轻了污染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但并未完全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现有规定,污染受害人仍然必须就以下事项举证
1、自身遭受了污染损害,并因此承受了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包括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如合理预期收益的丧失。
2、存在污染损害行为,而且该污染损害行为是其指控的加害人实施。这些事项都需要受害人提供充分的人证、物证、书证等证据加以证明。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失,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而无需证明污染环境的行为与自己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2、污染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排污者除了要提供证据证明排污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还需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我国环境法律已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情形
1、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应注意的是,排污者该款规定免责,必须证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是造成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并且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后排污者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若排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后还有其他原因造成损害或灾害发生后排污者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七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因此,因受害人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免责条款不仅适用于水污染还适用于其他类型的环境污染。
3、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
[1]《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六条
[1]《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1]《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2]《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七条
[1]《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
十、环境污染免责的法律责任及事由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1、不可抗力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不可抗力仅包括不可抗力中的自然原因;
2、对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免损害。
2、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后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采取了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损害;
2、加害人要对第三人过错举证;
3、这种免责条件适用于一般的环境污染损害。
3、其他免责条件1、战争行为引起海洋环境污染,为免责条件;
2、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造成海洋、水污染损害的,为免责条件;
3、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自身责任引起的,在水污染的场合,为免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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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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