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承担的基本原则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须举证损害,环境污染的事实。
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二、环境污染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方法
一、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1、有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事实。《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规定的含义就是行为人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而且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即违反了国家制定的有关污染环境的标准,这个标准是界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依据或尺度。从我们的司法实践来看,也是依据国家有关环保标准来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标准的。所以说,未超过国家相关环保标准的轻微损害,并不构成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损害与污染环境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指受害人的损害是因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则不构成侵权行为。但是,由于污染造成的损害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复杂性、性的特点,因此,如果能证明受害人未来显现的损害与当初行为人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有必然的联系,亦应认定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环境保护法》 第2条
三、环境污染责任法,污染环境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环境污染事件中,事件的性质,污染者可能承担的责任1、属于环境行政责事件,要承担环境行政处罚。
2、属于环境民事事件,要承担环境民事的赔偿责任。
3、属于环境刑事事件,要承担环境刑事的惩罚。
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之争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还是环境监管管理部门?"
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五、"环境污染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绝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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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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