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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2-06 13:53:04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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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用地,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非法占用农用地,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吗

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法条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农民土地被国家征收后,土地荒废不用,是否能够收回?"

(一)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国家征用的土地,公民是无权收回的。
(二)对于承包集体的土地,承包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三)对于出让的土地,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的,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

三、非法侵占土地办的证有效吗?有相关法律规定吗?

非法侵占土地办的证无效。非法侵占土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占地建筑物、可以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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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七条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用途未毁坏可以认定为非法占用农业用地罪吗?

依你所述,尚未构成犯罪。一、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二、达到以下标准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按照《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籂姬焚肯莳厩锋询福墨处或者单处罚金。

引用法规
[1]《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
[1]《刑法》 第342条

五、合法占用。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55号),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按农用地管理。设施农用地由国土、农业部门共同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笔者认为,设施农用地未依法报市县政府审核,但附属设施用地符合规定比例标准的,不能按违法占地进行处理,可由农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其补办手续。但若超过比例标准,不管是基本农田,还是一般耕地,超过部分均应按照违法占地进行处理。 当然,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有数量限制的,低于省市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比如天津市规定设施农业用地须在100亩以上),不能按照设施农业对待,其所谓的附属设施用地只要破坏了耕作层,即可认定为违法用地,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六、"非法占领农用地后是否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属于加重犯,一旦未经审批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一经发生,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性质即已确定,如数量较大,且造成被占用农用地严重毁坏,就成立本罪。比中有人非占用农用用于开办驾驶员训练学校,虽未污染土地,但因车辆的长期反复轧压,已使土壤严重板结,丧失耕种条件,虽恢复需花费一定代价,但农用地的毁坏已经发生,非法占用农用犯罪即成立。就如同故意伤害罪,伤害行为一经实施完毕,且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无论被害人的伤是治愈还是因不治而死亡的,均成立故意伤害罪。同理,在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土地的被毁坏程度和复耕成本的大小只是量刑的情节之一,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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