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有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四)不可能发生债权;
(五)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二、"最高额抵押权对担保债权的法律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担保债权额的确定。那么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会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三、"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事情由有哪些?"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有
(一)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三)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不可能发生债权;
(六)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条
四、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公租房是保障性房屋,原则是上只能租住不能买卖的。而且从目前《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来看,是不能够买卖的。并且其中对于租住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届时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上述答案就是针对您所问的公租房和廉租房哪个好,两者的法律有何规定给出,望您采纳。
五、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1、您好,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什么意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担保债权额的确定。
2、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之所以需要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但债权终需要清偿,在清偿的条件出现时,债务人具体应清偿多少债权,应有一个确定的数额。二是最高额抵押权仍属于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人在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具体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多大,应当有一个定额。基于此,第二百零六条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做了详细规定。
六、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几种事由。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确定的事由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三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七、最高额抵押权是否可以转让?
物权法第204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能否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权额?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后,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的一般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十、"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确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是指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一定事由而归于固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除了需要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外,还须具备其担保债权额的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之所以需要确定一是本法第203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也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在抵押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但债权终需要清偿,在清偿的条件出现时,债务人具体应清偿多少债权,应有一个确定的数额另一方面,最高额抵押权仍属于抵押权的一种,抵押权人在实现优先受偿权时,具体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多大,应当有一个定额。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没有作具体规定,这限制了最高额抵押权在实践中的应用。基于此,本条在吸收法院审判实践经验及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事由作了规定。
十二、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能否转入最高额担保的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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