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公司治理中的常见问题
1、第一、二种意见均以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其意见的法律依据,但得出不同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原《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比较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与原《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难看出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所作的修改在于一是增加了“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规定;二是强调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并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法律特征。但是新旧《公司法》均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至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究竟是连带责任的性质还是补充责任的性质或是独立完全责任的性质,该条款并没有明确规定。难怪让持上述第一、二种意见的人对该条款的民事责任性质作出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2、重新《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看,分公司具有总公司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分支机构等法律特征。《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其中的“其他组织”的范围,《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0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九种情形,其中第5项规定的情形是“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见《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把分支机构与自然人、法人同列为当事人资格的诉讼主体,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分支机构的当事人能力予以确认。由于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以自己名义从事与其法律地位相当的民事活动的法律特征,其完全可以作为合同主体和民事诉讼主体参与相应的民事活动。但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毕竟不能与法人相比,其民事责任能力具有不完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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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十四条
[1]《公司法》 第十三条
[1]《公司法》 第十四条
[1]《公司法》 第十三条
[1]《公司法》 第十四条
[1]《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
[1]《民事诉讼法意见》 第40条
[2]《民事诉讼法意见》 第四十九条
二、分公司的债务需要总公司承担吗?
【问题解析】
需要。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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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三、分公司债务总公司的债务
你好,如果分公司的债务不足以清楚债务,那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要承担责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财产、责任和人格权,完全要依赖于总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听律网引用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8条
四、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如下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
2、违章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
五、总公司的债务与分公司有关系吗?
有关系。总公司和分公司有连带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是统一核算的,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六、分公司对总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吗?
分公司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1、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参与民事活动。另外,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是一体的。所以分公司应对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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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十四条
七、房地产经纪公司跨公司借债,子公司是否需承担偿还义务?
《担保法》第十条、第二十九条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有类似“法人对其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监他字第4号《关于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复函》指出“批发部作为柳州烟草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应由企业法人柳州烟草分公司承担。” 这一复函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务中也是持“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观点,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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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 第十条
[2]《担保法》 第二十九条
八、统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债务处理分公司独立法人的债务处理
【法律意见】分公司可以参加投标,并且可以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因为,分公司不是法人,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可以的。【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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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十四条
九、分公司欠钱后总公司需承担哪些责任?
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1、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连带责任的承担应该是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而分公司和总公司并非平等的民事主体,而是具有隶属关系,所以,两者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其次,连带责任的承担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合同的明确约定,否则便缺乏依据。
2、分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分公司作原告时,应当承认其诉讼主体地位,这才是民诉法的真谛。法律规定了分支机构是适格的当事人,并规定了可以以它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虽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公司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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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78条
十、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租赁房,一次性交纳的印花税该如何做帐?
分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一般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独立签署合同,不过一般合同方需要总公司的授权或者是加盖总公司印章,得到总公司的追认。印花税应由总公司申报缴纳,可选择总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十一、公司债务分公司是否负担?
法律分析总公司债务不能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它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债务尚且需要总公司来承担,所以对于总公司的债务分公司是不需要承担的,而且它也没有承担债务的独立法人资格。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律师提示以上是为大家整理的“总公司债务分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相关。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相关补充1子公司债务母公司是否要承担?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独立的两个个体,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母公司无需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子公司虽然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在许多方面受到母公司的制约和管理,有的甚至实际上类似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在法律上,子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有自己的公司章程,有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子公司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属于子公司,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子公司和母公司各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最大股东,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相关补充2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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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 第十四条
十二、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包括哪些?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1虚假出资《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
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公司法》第20条
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8条
[1]《公司法》 第30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2条
[1]《公司法》 第35条
[1]《公司法》 第115条
[1]《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0条
[1]《公司法》 第185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1条
[2]《公司法解释二》 第一百八十六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5条
[1]《公司法》 第180条
[2]《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二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8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9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19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0条
[1]《公司法解释二》 第23条
[1]《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81条
[1]《公司法》 第63条
[1]《公司法》 第六十三条
[1]《公司法》 第二十条
[1]《公司法》 第20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有哪些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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