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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生产销售产品怎样证明没有使用这种专利

来源:法否网 2025-10-28 16:16:04 1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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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生产销售产品怎样证明没有使用这种专利
被告生产销售产品怎样证明没有使用这种专利

一、"如何证明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

生产销售的产品被告专利侵权证明没有使用这种专利方法的方式是,生产销售的产品被告专利侵权的;生产销售商关于其生产工艺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主张,与法院保全的实物、证人陈述不一致、互相矛盾的,法院对生产销售商的其生产工艺不同于专利方法、没有侵权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三条

二、"如何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可以申请专利"

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可以申请专利首先就需要满足我国《专利法》中关于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自认就不可以申请到专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三、"如何判断一种产品是不是可以申请专利?"

【问题解析】
判断一种产品是否可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首先,确认该产品是否属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疾病的诊断方法、疾病的治疗方法、原子核变换方法、科学发现范围。不属于的,判断是否属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若属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应当判断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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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

四、他人专利已公告,我们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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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利到期后,专利人能否再申请续展,导致产品被告?"

法律限定,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隶属侵权做法。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限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得到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纷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隶属专利法第十一条限定的使用做法;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隶属专利法第十一条限定的销售做法。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隶属专利法第十一条限定的销售做法,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一产品中仅具有技术功效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限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共有侵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纷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纷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纷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纷争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六、"发明者发明了一种产品,使得该产品可联续生产,理由和是什么?"

1、修改后的《专利法》第61条与2008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牵涉的“新产品”都是对专利权被侵犯的特定情况下举证职责的限定。

2、“新产品”的含义,我国专利法和实施条例都无作进一步的解释,TRIPS协议也无限定。所谓“新产品”的含义分别于专利法所限定的“新颖性”,只要所牵涉的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是我国市场上未曾见过的,就能够认为是新产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专利法》 第61条与2008专利法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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