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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担保人如何承担

来源:法否网 2025-07-28 16:22:45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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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担保人如何承担
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担保人如何承担

一、主债务履行期限变更担保人如何承担

1、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如果担保人以担保财物担保的,不影响担保人责任承担。如果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不中断、中止和延长,所以保证期限届满后,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担保物权消灭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二、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保证人的期限如何计算?

保证人担保债务时,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三、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具有从属性,效力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必然无效。因为主合同有效存在是担保合同履行的前提条件,那么主合同解除的,其法律后果是否相同呢,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担保人是否仍需承担担保责任?

四、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担保期限如何认定?

1,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认定担保期限的方式是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对没有还款日期的债务,期限届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2,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超过主债务诉讼时效的,应当认定约定合法有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发生中断或者连续中断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五、"主债权转让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需要。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六、"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支付担保责任?"

如果是连带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要是承担的连带保证,那么债务人失踪了,债权人找担保人还钱的话担保人需要及时归还。

七、在主合同中,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是否需要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十八条
[2]《担保法》 第十九条

八、保合同中的保证责任与主要债务履行期间相同,保证人在主债务期限满后是否仍然有责任?

您好,保合同约定担保责任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间相同,但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直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第7个月,债权人一直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可以免除您的保证责任。

九、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担保人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六个月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六个月后,债权人主张担保人承担债务的,担保人可以延用此条款处理担保纠纷。

十、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吗?

《担保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十七条
[2]《担保法》 第十八条
[3]《担保法》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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