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庭前调解一种司法程序吗?
1.庭前调解不是必须程序。离婚案件,庭前调解才是必经程序。其它案件是否调解,由法院案情确定。 法院法律文书会送达每个当事人。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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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二、庭前调解是否必经程序探究调解的核心意义
1.庭前调解不是必须程序。离婚案件,庭前调解才是必经程序。其它案件是否调解,由法院案情确定。 法院法律文书会送达每个当事人。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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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三、庭前调解是否是必经程序?
1.庭前调解不是必须程序。离婚案件,庭前调解才是必经程序。其它案件是否调解,由法院案情确定。 法院法律文书会送达每个当事人。法院调解在诉讼的各阶段、各审级中均可进行。具体来讲,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开庭之前可以进行调解,在庭审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在二审中乃至在再审中也都可以进行调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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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四、调解是否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律师解答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是调解并不要求当事人一定接受,而且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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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五、"开庭之前是先调解吗?"
民事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自愿和合法的原则,主持并促使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协商解决的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调解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指导原则,可以将调解程序以法院正式立案为分界点;
区别为立案前调解或称诉前调解和诉讼中调解两大类,其中诉讼中调解又可分为庭前调解和庭中调解两种类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六、"调解需多久才能立案?"
律师解答
立案前当事人自愿是否决定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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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2]《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3]《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四条
[1]《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
七、调解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和适用范围
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2、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调解有三种
1、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
2、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
3、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4、调解书的效力诉讼内调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审核后,并签字或盖章后,与签收调解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送达调解书时,当事人反悔不签收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诉讼外调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达成调解意见并签收后,又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八、民事调解是否必经程序
法院调解不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事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不经调解而作出判决。在执行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裁判所确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的各方调解组织共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第七条
九、庭前调解如何解决邻里纠纷?
打官司可以庭前调解。如果庭前调解没有解决问题,就进入庭审阶段。庭审程序是开庭、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做最后陈述、合议庭讨论(此时休庭)、如果案情不是很复杂,合议庭讨论过后,审判长就会宣判;如果案情比较复杂,审判长会宣布择日宣判。
十、"关于诉讼流程的详细信息如何处理调解不成的官司?"
你好,诉讼程序的流程是起诉、开庭、判决、判决生效、执行,调解不是必须的流程,如果一方不同意调解,那么法院也无法主持调解工作。在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执行,会被法院列入黑名单,无法乘坐飞机、动车,无法进行高消费的行为,具体情况可以电话联系我详谈。
十一、"调解是指法官在开庭过程中进行调解吗?"
正常的流程是裁判前调解,现在是司法为民,任何时候都调解,甚至在立案的时候有个诉讼调解中心,先调解,不成再立案的。
十二、"法院不适用调解程序的主体"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2、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对调解的程序做出专门规定,调解是作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散布规范在各类各级审判程序中的。
3、由于调解在操作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调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仍有其方式、步骤和顺序,有其开始、进行、终结的运行过程。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庭调解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5、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人民都应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二审及再审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则必须制作调解文书。在非一审审理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依当事人请求准予撤诉。
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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