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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4-30 14:37:40 1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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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一、女职工的三期是指什么,有怎样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女职工的三期具体是指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在三期的,除过失性辞退和双方协商一致的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经济补偿为基础支付两倍给职工作为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二、女职工在三期内是否能够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的解除标准有哪些?

【问题解析】
女职工三期内,单位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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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三、女职工三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上的标准有哪些?

【问题解析】
女职工三期内,单位一般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温馨提示】并不是每种情况都是客观一致的,一个同类型的答案能够解决我们遇到的85%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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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四、女职工三期是指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受到的医疗和待遇。

一、女职工三期是指哪些《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二、女职工“三期”在劳动条件方面给予特别照顾女职工“三期”比一般女职工特殊的这一特点,国家在对普通女职工进行特别劳动保护的基础上,对“三期”女职工增加了更多的更为人性化的保护措施,要求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给予特别照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当减轻劳动量《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不得安排加班或上夜班《劳动法》第61条规定,“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9条第1款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设立相关的休息室《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0条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6条第1款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从法理角度上讲,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除了法定的特别照顾以外,还应“三期”女职工的人数,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特别照顾的基础上,对“三期”女职工增加更多的福利。比如,从事立位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在其工作场所设置休息座位,安排其进行工间小休;应尽量改善哺乳女职工的膳食和工作环境,提供饮用热水,保证工作场所空气新鲜、干湿适宜、阳光充足等。在实务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女职工“三期”保护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误区,认为女职工只要是在“三期”期间,就相当于拿了“免炒金牌”,在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得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上并非如此,国家实行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是有限保护,而非无限保护。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1]《劳动法》 第61条
[2]《劳动法》 第63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6条
[1]《劳动法》 第61条
[2]《劳动法》 第63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6条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9条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10条
[1]《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26条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26条

五、三期间女员工因违反用人单位被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一方面解除合同,“三期女工”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限定情形之一的,无赔偿;其他情形,应当支付赔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限定,用人单位一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限定。女工人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能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限定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无赔偿,更无赔偿。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一方面解除合同,否则,隶属违法解除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八十七条限定,“三期女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行;“三期女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赔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薪水,满半年不满2年的按2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二)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导致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议,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限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工人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限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6]《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7]《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8]《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9]《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六、女职工三期是指女职工在连续三个劳动周期内被强制进行的生育检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法规
[1]《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2]《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5]《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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