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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人身损害索赔

来源:法否网 2025-01-26 14:53:13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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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人身损害索赔
建筑工地人身损害索赔

一、建筑工地人身损害索赔的常见问题和解决方法

专业分析
施工过程中,由于劳动者安全防护意识不强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实践中,建筑工地发生人身损害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即工伤程序和人身侵权程序。首先,对于程序。其前提是认定受害者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构成伤残的还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以单位名义或自己去申请工伤损害赔偿,如果单位没有为受害人购买保险可以对单位提起诉讼。其次,对于人身损害程序。是指受害者与单位只有劳务关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实践中最多的一种处理方式。

二、"人身损害索赔建筑工地人身损害的索赔流程"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的规定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引用法规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九条
[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条
[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三、建筑工地人身损害如何起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劳动者安全防护意识不强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很容易引起安全事故。
实践中,建筑工地发生人身损害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即工伤程序和人身侵权程序。首先,对于工伤程序。其前提是仲裁认定受害者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构成伤残的还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然后以单位名义或自己去申请工伤损害赔偿,如果单位没有为受害人购买保险可以对单位提起诉讼。
其次,对于人身损害程序。是指受害者与单位只有劳务关系,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是实践中最多的一种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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