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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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二、一般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处理方式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三、一般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保证合同双方未约定保证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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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四、债权人在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债务人不起诉次债务人或者放弃债务的从权利,加大了债务偿付的风险,也违背了诚信原则,如果不及时制止,将对债权人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影响。民法典的观点是债权人可以及时起诉,不必等到债权到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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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五、"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规定"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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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六、保证期间未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如何解决?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七、一般保证担保期间如何确定保证期间?
担保人债务的保证期间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八、"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执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按以下的规定执行关于担保期限,我国《担保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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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2]《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1]《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2]《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三条
九、担保期间未约定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如何确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 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的 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保证期间适用的规定。
十、通常保证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
你理解的不能说是错的,保证职责应当从裁判或者仲裁裁决奏效之日起,开始计量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而债权人在保证时限内诉讼的,保证职责诉讼时效尚未开始,但如果此时债务人如果撤诉,无,但其又已经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应当发生中断。《保证法》第二十五条通常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限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债权人已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限定。《保证法解释》第三十四条通常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期满前对债务人提诉讼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裁判或者仲裁裁决奏效之日起,开始计量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职责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期满前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之日起,开始计量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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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法》 第二十五条
[1]《保证法解释》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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