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人写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满足条件就是有效的。保证人如果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且是具备保证资格的,并且被保证人的确是和别人存在着事实上的借贷关系,而且这条的也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保证人写的借条当然是有合法效力的。
二、中文保证人写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一、保证人写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满足条件是有效的。借条是担保人写的,如果有真实发借贷行为,并且借条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条有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主体要将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表达清楚,即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注意“借”词的歧意)要明确;自然人为主体时,应核对其身份证上姓名,条件许可时应在借条上抄录居民身份证号;法人单位为主体时,应盖上单位公章。
2、客体数额单位要明确,数额应用中文繁体字书写,分比应明确百分比、千分比、万分比。
3、表达清楚,注意避免歧义。应将归还日期明确,如有利息约定,应写明,否则依法视为无利息,如有违约金约定,应写明。如有担保人,应注明担保方式,并写明担保人。
4、一式两份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出具者具有特定性,即由欠者、借者、收者撰写并盖章,但现实中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呢?相反,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条据,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二、一个借条要想让它具有法律效力,应具备如下
1、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写清楚借款金额,要同时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如“人民币10万元(拾万元)”,防止持有借条的人篡改;
3、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最好精确到日;
4、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但不是必须的
5、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8、如果金额较大,可以请第三方见证,并签名。三、正规借条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圆整,于年月日前还清,逾期每年按总金额的%付给违约金。借款人年月日上述中债权债务律师也给出正规借条的范本和一些书写要件,希望对大家可以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债权债务律师的在线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你的具体情况帮助你进行分析处理,切实维护你的合法利益。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三、"保证人无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保证人保证至借债全部还完为止的还有保证时限吗?1、保证合同商定,保证人保证至借债全部还完为止的,法律上视为保证时限商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二年。
2、主债务履行时限期满二年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职责已经消灭,法律不再予以支持。《最高法院关于保证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时限的,视为无商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商定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直至主债务本息还完时为止等类似的,视为商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二年。
引用法规
[1]《最高法院关于保证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四、"基于亲属关系的保证有效期如何界定?"
债务人未经保证人认可而转移债务的,保证人可否还要承受保证职责。《保证法》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获到保证人书面认可,保证人对未经其认可转让的债务,不再承保证证职责。《保证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换主合同的,应当获到保证人书面认可,未经保证人书面认可的,保证人不再承保证证职责。保证合同另有商定的,按照商定。债权债务人之间未经保证人认可而转移债务的,保证人不承受保证职责。通常情况下,第三人提供保证财产通常是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特殊信任关系或者对债务的资产、信誉有所了解。所以,在保证中,一旦未经保证人认可,债务人私行转移债务的,将给保证人带来较大风险,因为提供保证财产的第三人以对新债务人可能一无所知。设立保证物权虽然主要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但是也要照看到保证人的利益,特别是当保证人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怎样平行保证人、保证物权人和债务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物权法》第175条对债权人的权利行使进行了限制,明确限定,第三人提供保证,未经其书面认可,债权人应予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债务的,保证人不再承受相应的保证职责。这种限制不但是对保证人的保护,同时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限定较好地平行了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正确理解物权法的这一限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该限定只适用于第三人提供保证财产的情况。如果保证财产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除非债权人明确放弃保证物权或者债务的受让人明确表示愿意代为提供保证,否则债权人认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做法并不意味着债务人保证职责的免除。(二)债权人应予债务人转移债务必须要经提供保证财产的第三人的书面认可,如果不是书面形式,视为不存在保证人的认可。《合同法》第11条的限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的形式。(三)物权法限定的债务转移不但包括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他人,也包括将部分债务转移给他人。债权人许可债务人部分转移的,原债务并不退出债务关系,只是其所应承受的债务额发生减少,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有向债权人承受债务。部分转移债务的也必须经保证人认可,否则保证人对转移出去的部分债务不承受保证职责。(四)未经保证人书面认可,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的,能够免除保证人的全部保证职责。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部分债务的,能够免除保证人部分的保证职责,保证人不得要求免除全部保证职责。这就是物权中“不承受相应保证职责”的正确内涵。引用法规
[1]《保证法》 第二十三条
[1]《保证法》 第二十四条
[1]《物权法》 第175条
[1]《合同法》 第11条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证人写的借条有法律效力吗该如何规定的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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