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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转让是否一并转让?

来源:法否网 2025-02-13 17:12:50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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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转让是否一并转让?
地役权转让是否一并转让?

一、地役权是否转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密切相关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
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二、地役权转让是否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九条,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九条

三、地役权转让时是否需一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四、地役权转让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否兼容?

【问题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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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是否需要同时转让地役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
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随之发生转让。由于地役权的成立必须是有需役地与供役地同时存在,因此在法律属性上地役权与其他物权不同。
地役权虽然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它仍然应当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共命运,必须与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因此,相关法律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条

六、"地役权转让时是否同时转让土地"

一,土地转让后的地权归属如下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二、地役权的转让需要的条件如下(一)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二)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三、地役权转让要怎么做(一)地役权发生在相邻土地关系中,因而是一种地产相邻权;(二)地役权不能离开需役地而独立存在,因而是一种从物权,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三)地役权是为了自己的方便和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因而是一种他物权和用益物权。合理使用供役地。例如为耕作处于他人土地包围之中的自己的土地,而从他人土地上通行;为排灌自己土地的水,而从他人土地上引水通过。地役权人使用供役地时,应当选择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路线和方法,尽量避免降低供役地效用。实施必要的附属行为。地役权人为行使其权利,可以在供役地内为必要的附属行为。如为行使通行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上开辟道路。地役权人为附属行为,须为行使其权利所必需,否则不得实施。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二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律师提示以上是对“土地转让后地役权是否一同转让?”的问题解答。专业的问题建议交给专业的人来解决,如果您还有疑虑,可以联系听律网律师为您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民法典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可以转让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相关补充2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是否一样?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权证不一样。土地使用证是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的证件,是对该地块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凭借土地使用证对相应的土地享有一定的用益物权;房产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法律凭证。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该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范围。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流程有

1、向村委申请,村委审核同意,进行公示。

2、到镇办建设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手续。

3、到国土所申请,填写文书。

4、经镇办审核。

5、市局上报政府批复。

6、通知户开工及办理登记发证。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二条

七、地役权转让需要登记吗?

一、房屋登记条例中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收益而按照合同商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二、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能够向登记组织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时限地役权的时限由当事人商定,但不得超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时限。(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五)地役权的效力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奏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认可,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六)地役权的典质地役权不得单独典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典质的,在实现典质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牵涉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牵涉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八、"地役权转让土地转让后的地役权利转让"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律师提示以上是对“土地转让后地役权转让吗?”的问题解答。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页面按钮咨询,我们安排专业律师为您答疑。相关补充1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时,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进行转让时,需取得土地使用证,经批准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相关补充2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转让吗?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但具有一定的限制。划拨土地转让应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九、地役权在土地转让中是否也被转让?

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律师提示以上是“土地转让后地役权转让吗?”问题的详细解答。专业的问题建议交给专业的人来解决,如果您还有疑虑,可以联系听律网律师为您制定个性化解决方案。相关补充1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什么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权转让要满足下列条件

1.转让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2.须经发包方同意。

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相关补充2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能转让吗?划拨土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使用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所取得的或者无偿取得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但具有一定的限制。划拨土地转让应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公文,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二条

十、地役权可以单独转让或抵押吗?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地役权是不能够单独转让或者抵押的这里说的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律师提示以上是“地役权能单独转让或者是抵押吗?”问题的详细解答。如需更多帮助,点击咨询按钮可一键快速咨询律师。困扰您的问题,将有专业律师快速帮您解答。相关补充1土地转让后地役权转让吗?土地转让后地役权一并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相关补充2地役权是物权还是算作债权呢?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法律规定,地役权产生时间是地役权合同签订之日起。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

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

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4.抛弃。地役权人如将其地役权抛弃,供役地则因之恢复其无负担的状态,地役权归于消灭;但如果是有偿的地役权,地役权人抛弃地役权后,仍应支付地役权全部期间的租金。

5.存续期间的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地役权如有存续期间,因期间的届满而消灭。

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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