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费用能否退回标的额?
减少标的额可以退诉讼费,任何法院在受理民事俺家时,要求案件的原告支付的诉讼费,一般都是在诉状之中注明的诉讼标的来确定的。故此若是在民事纠纷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之后,诉讼标的发生了变更,此时需要支付的诉讼费也会随着减少。
二、"诉讼中减少诉讼标的诉讼费是否可以退还?"
诉讼中减少诉讼标的诉讼费不会被退还,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三、"减少诉讼标的额可退诉讼费"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四、原告可以要求退还诉讼费吗?
原告减少诉讼标的会退诉讼费,但并不是诉讼标的减少法院在审理案件之后就一定会退换诉讼费,更一般的情况下,法院会审理案件的工作量来决定诉讼费的支付。也即诉讼标的变更,并不会直接的影响到法院最终会收取的诉讼费的数额。
五、"诉讼标的减少,诉讼费会退吗?"
减少诉讼标的退诉讼费,但是只有在开庭审理之前提出的诉讼标的变更,并且确实减少时法院在审判结束之后才会退还诉讼费,否则法院是不会退还的。对于民事纠纷案件,只要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而想要起诉,此时就会涉及到诉讼标的额。《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
1、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
5%;
2、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七、名誉诉讼标的额减少,可以退诉讼费吗?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法院应依法退还相应的诉讼费用。参考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八、减少标的额是否可以退诉讼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标的额的减少是可以的,只要是在案件最终的判决前,其诉讼标的额都是可以变更的,此类标的通常都是双方即使经过了很长时间的协商之后也不能达成一致,故此只能由法院判决,规定,该标的额是不能比纠纷的数额高的。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
1、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
5%
2、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九、"诉讼标的额降低是否退诉讼费?"
减少诉讼标的退诉讼费申请法院一般都会受理的,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减少诉讼请求金额的,法院应依法退还相应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如果原告在案件庭审终结后,发现案件审理将对其不利,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故而向法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要求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对此,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对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申请不予准许,因为,此时案件已经过实体审理,原告对裁判也有明确的预知,原告于此时申请放弃或者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逃避缴纳诉讼费的动机显而易见。听律网引用法规
[1]《诉讼费缴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
十、"如何处理诉讼标的额减少时的诉讼费退还问题"
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办法》作出的六项规定是
1、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
5%;
2、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
3、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
4、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
5、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二、诉讼中降低诉讼标的可否退还诉讼费?
诉讼中减少诉讼标的诉讼费不会被退还,如果发生原告将标的额降低,可以申请退回部分诉讼费。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原告在案件庭审终结后,发现案件审理将对其不利,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故而向法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并要求人民法院退还诉讼费。对此,人民法院当然可以对其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申请不予准许,因为,此时案件已经过实体审理,原告对裁判也有明确的预知,原告于此时申请放弃或者减少诉讼请求数额,逃避缴纳诉讼费的动机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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