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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笔债权多次保证担保如何认定

来源:法否网 2025-10-12 09:31:41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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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笔债权多次保证担保如何认定
同一笔债权多次保证担保如何认定

一、同一笔债权多次保证担保如何认定?

同一笔债务既有第三人物保同时有第三人保证,实践中被称为混合担保。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物权优先的原则,一旦债权有包括质押、抵押在内的物权保证,不管该保证来源于债务人还是第三人,其他人保提供者仅就物保范围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保证人如何承担同一债务的两个以上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各个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分别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保证合同中对于保证份额没有约定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多个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过要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条

三、"被担保的债权范围及法律认定"

【问题解析】
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是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用。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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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2]《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1]《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九条

四、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如何确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五、什么是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

债权担保的保证期间的规定为保证期间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六、保证人保证期间的计算和最长期间一般保证责任中的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一般担保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不还钱而不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诉,让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担保法》 第25条
[1]《担保法》 第十七条

七、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保证人应该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吗?

你好,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八、同一债权清偿顺序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是否同时可承担担保责任?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是债权保障的担保手段。人的担保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其基本形式。保证关系中,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歹又称保证人。物的担保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包括、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三种。物的担保关系中,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又称。  第一,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休让人早伺先诉讥辩仪,其理由是债务人是本位上的者,保证人仅是代替其承担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仍然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首先处理该物,可以避免日后再行使追偿权。  第二,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又可以要求物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九、担保人一般保证的保证责任是多少个月?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十、保证人保证期是如何确定的?是否超过保证期就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在债权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6个月内没有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你应该在期限内尽快主张权益,否则将丧失该权利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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