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款结算的处理途径。
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2、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3、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第22条规定工程承发包双方应严格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价款结算中的经济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双方主管部门或国家仲裁机关申请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对产生纠纷的结算款额,在有关方面仲裁或判决以前,建设银行不办理结算手续。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22条
五、建设工程结算的流程
建设工程结算的流程是怎样限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问题太大。要讲整个的结算经过,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完的。其它律师介绍的,是首先应该参考的。此外,具体的工程和争议情况来决定操作和方式。总的来说,还是合同类的问题。不过,有了具体的技术,限定会多一些。
六、依据哪部法律文件规定,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必须有建设单位盖章才有效?
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是第三方制作的,也就是说这个定案表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第三的部门审查的(含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等),为了充分地体现该结算地真实性,客观性,公允性,在定案表上都签字认可没有非议,是值得推广借鉴的,通过此环节就能彻底克服人为的主观因素干扰,尤其在定案表上签字,说明哪个单位都可以有不能的看法,更公平、更公正的说服力。
七、建设工程分包应遵守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分包相关规定(一)《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二、建设工程分包应遵循的原则《合同法》、《建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分包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发包人的同意,总包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总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建设项目(或单项、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可分包给营业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其中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技术复杂、工程质量要求高的单位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部分,是指工程的主体结构专业性较强的工程,是指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结构和技术要求相同的群体工程,总包单位应自行完成半数以上的单位工程。
3、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几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而不能将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属于金属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压力试验、工艺设备安装的调试工作、吊装工程的焊缝探伤检查、打桩和高级装修等特殊专业技术作业除外。
5、为保证工程质量,切实保护发包人的利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对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就是关于建设工程分包应当遵守哪些规定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2]《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
[3]《建筑法》 第四十五条
[4]《建筑法》 第五十五条
[5]《建筑法》 第六十七条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
八、事项经理有在建工程,但无备案算不算有在建制?
请询问当地的建设局和规划局。
以上这些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款的结算应当采取哪些处理途径?的内容,如果还有什么疑问,继续查看更多相关专题知识。
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都有明确的管理范围,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在起诉时候,一定要明确是否在该法院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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