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贿人跟受贿人是亲戚关系,不承认行贿行为怎么办
1、找不到行贿人,无法落实行贿事实,如行贿人长期出国、查无下落、死亡等;
2、行贿人交待行贿行为的主要事实情节无法与受贿人的供述印证;
3、受贿人虽供述接受了某人的行贿,但某人坚称不存在该行贿事实,导致无法认定事实;
4、赃款属于不正当收入或非法所得,但不构成受贿犯罪。需要明确的就是,贪官收受的钱,并非都是受贿犯罪,有的时候,他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但不是受贿犯罪的赃款。
5、某些情况下,应属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赃款,而非受贿犯罪的赃款。
6、犯罪嫌疑人误认为是赃款,但依法不属于犯罪所得的赃款,也非不正当收入、非法所得,对于查明是合法收入的,公诉机关不予指控,人民法院也不会判决入罪。
二、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吗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罚;关联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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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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