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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辩权什么条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辩

来源:法否网 2025-08-27 06:18:39 22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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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辩权什么条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辩
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辩权什么条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辩

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使用"

一、合同履行中有哪些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示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部分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阶段为解除合同。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但是,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条件和限制的。如无确切证扰证明对方零部件失履行能力而中止履行的,或者中止履行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而拒不恢复履行的,不安抗辩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什么条件下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二、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和法律规定

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3、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

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五、不安抗辩权一种权利,在法律程序中保护受害者或其亲属免受不法侵害。

一、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有哪些法律效力
(一)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就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即指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二)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合同法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六、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项,同时履行抗辨权,不安抗辩法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欠债务,无先后履行步骤,应当同时履行,而请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履行不当时,另一方有权拒却其履行要求。rn不安抗辩权是两方当事人互欠债务,应当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具有届时不能或不会作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其有权中止履行。rn先履行抗辩权是当事人互欠债务,有先后履行步骤,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却其履行要求。rn先诉抗辩权是通常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在主合同纷争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通常保证人对债权人能够拒却承受保证职责。

七、不安抗辩权行使要求和条件

此种情况应该能够。能够发出书面的通知,要求另一方证明自己履行本领,提供保证等。

八、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有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诉状,一种是企业的经营情况不是很好,一种是企业转移财产,一种是企业丧失了商业信誉的,还有一种是丧失了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为不安抗辩权想要起诉的话就可以用到不安抗辩权的诉状了。

九、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在日常生活中,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的因素或者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后履行的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中的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无法履行或可能无法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那么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的条件有哪些?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 的行使条件如下(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二)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有四种情况下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希望以上不安抗辩权的有关知识对您有所帮助。以上就是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的条件,希望可以对大家有所帮助。在合同履行中,如果已猜测或者已知后履行方可能无法或无法履行合同,那么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如果对方情节严重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在线咨询听律网网站的律师。

十、履行合同抗辩权的条件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有哪些种类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债务同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

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二、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为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

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应先履行的债务有履行可能。

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三、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上述规定可见,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

1、双务合同,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至履行期限。

2、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是预防性的保护措施,当一方情况发生变化,另一方先履行会造成损失时,法律依据公平原则作出上述规定。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行使此项权力时,一定要有确切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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