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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应该如何处理

来源:法否网 2025-07-09 23:23:57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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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应该如何处理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是什么应该如何处理

一、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如何处理贪污罪

法律分析
行为人如果构成贪污罪,则相应的处罚规定是

1、犯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二、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否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定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多次贪污处理,把各次贪污数额累加在一起,计做总的贪污数额。
多次贪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含两次)的贪污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包括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分),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
累计贪污数额时,应按刑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贪污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贪污数额不予计算。
【法律依据】
《刑法》定义的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三、贪污罪处罚标准的规定

1、构成贪污罪的,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四、贪污罪的追究责任和法律规定

构成贪污罪会贪污的数额来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贪污的数额在10万人以上的,此时将会按照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的处罚。贪污的数额达到了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将会按照5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

五、贪污罪的处罚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如果检察院的职员,在履行公务的过程之中,发现某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侵吞、窃取、骗取了公共财物,且被侵吞、窃取、骗取的财物价值不低于五千元,那么一般就会立案侦查贪污案件。贪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在行为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非法占有了公共财物,若是罪名成立,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会被侵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也会受到影响。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2]《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3]《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4]《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5]《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六、多次贪污未经处理如何处罚?

您好!只要有相关证据,可以检察院会立案起诉到法院的,是按照累计的贪污数额处罚。

七、贪污公款的处罚贪污多次的处罚方式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二,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三,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1]《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八、迭次贪污未经处置的处理方法如何累计贪污数额?

您好!只要有相关证据,能够检察院会立案诉讼到法院的,是按照累计的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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