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包含哪些?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或许诺提供某种利益,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其一,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
其二,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其三,客观上采用了以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行为。
其四,给付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
另外,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至此行贿对象已不再局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了。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二、单位受贿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单位正常管理活动和声誉。
2、犯罪客观方面
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
四、单位行贿犯罪的4个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该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该财物一般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物,而非某个人的财物。同时,也包括一些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如国内外旅游等。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三、主体要件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五、商业贿赂构成要件与商业贿赂做法的关联性。
商业贿赂做法,在不正当竞争做法中的概念是公司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另一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做法。商业贿赂分别于其他贿赂做法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违法得到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受贿者能够成为其共谋,但不隶属这种不正当竞争做法的主体,因为其目的乃在获取好处,而非占领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限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买下商品。在帐外暗中予以、另一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另一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1现钱、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另一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另一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事项、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动费”等名义付给另一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做法则明确应予。第八条第二款限定“经营者销售或者买下商品,能够以明示方式给另一方折扣,能够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另一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里限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差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另一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肯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另一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六、商业贿赂构成要件、行为与存在。
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商业贿赂不同于其他贿赂行为的特征,就是其目的是非法获得竞争优势,占领市场。其表现形式就是行贿,者可以成为其共谋,但不属于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因为其目的乃在获取好处,而非占领市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论处。”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有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帐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按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这里规定了回扣与折扣的区别一是折扣是公开的,帐面上在案的,而回扣是秘密进行的;二是折扣是给对方单位或集体的,而回扣是给个人。折扣,是一种商界通用的推销手段,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所成交的价款或数量上给买方以一定比例的减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优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1]《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八、商业贿赂罪的构成条件
首先一条商业贿赂主体是经营者。商业贿赂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非经营者不能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其次是商业贿赂行为人主观上有在经营活动中争取交易机会,排斥竞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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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贪污、受贿犯罪,是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在刑法分则中将贪污贿赂罪列为专门一章,作为独立的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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