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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留置的权利是什么?质權与

来源:法否网 2025-10-11 03:04:33 3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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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留置的权利是什么?质權与
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留置的权利是什么?质權与

一、"什么是质权?质权和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一、质权与留置权有什么区别
质权与留置权的区别是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责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3、债务人的债务须已到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4、须无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二、"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权利的实现方式有哪些?"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

三、质权与留置权的共性

质权与留置权之间是没有相同共性的。质权与留置权二者在本质上是有着明确的区别的,其中在生活中更加常用的是留置权。如果在行使留置权的时候没有按照规定去执行的,视为是不合格的行为,不能正常行使。

四、留置权权利义务的概述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有占有权;收取权;使用权;偿还请求权;优先受偿权等。
留置权人应履行的义务有留置物的保管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义务;返还留置物等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一条

五、"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留置标的物,拒绝债务人交付标的物的请求。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但留置物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与债务的金额相当,即债权人只能留置与自己的债权额相当的部分,其余部分应当交付债务人。
债权人将留置物返还给债务人后,即不可以其留置权对抗第三人。但是,因不可归责于债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的,债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留置权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从物。但是,从物未随同留置物交付于债权人占有的,留置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请求偿还费用
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留置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留置财产。

4、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二、留置权人的义务

1、保管留置物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
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六、"留置权与所有权不同的视角与权利的差别"

留置权的特征为具有物权性、不可分性、从属性。留置权的权能为占有权;收取权;使用权;偿还请求权。
所有权的特征为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具有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永久性;所有权具有观念性;所有权具有平等性。
所有权的职能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听律网引用法规
[1]《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七、留置权和质权的关系

首先定义rn典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保证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rn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商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商定的时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限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rn其次特征rn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保证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rn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解决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rn最后是标的物rn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rn质权在保证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rn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隶属同一法律关系,但公司之间留置的除外。

八、留置权人留置物目的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是为了履行合同的需要,这是留置担保的重要特征。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损坏的,留置相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九、"留置权和典质权法律概念及其关系"

一、相同之处,三者都是保证措施;都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和承受保证职责;rn  二、分别之处,rn  典质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保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限定的流程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典质人,债权人为典质权人,提供保证的财产为典质财产。如某人向银行申请借贷,并以自己的住房作典质,这时银行即为典质权人。rn  质权是保证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商量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rn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商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商定的时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限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十、"置留权法律上的留置权"

你好,无置留权这个说法,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你现在是有什么债务纷争吗,你能够详细跟我说一下我帮你分析,能够直接来电免费询问。

十一、"留置权"的法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时债务,质权与典质权竞合的依据。

物权法解释第二百三十条【留置权的通常限定】第二百三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时债务,债权人能够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限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解释】本条是有关留置权的通常限定。(一)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限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为普遍存在的一种保证形式。留置权设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平等原则,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物权法之前的一些法律已经对留置权干了限定,如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限定,按照合同商定一方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另一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出商定时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限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保证法则专设“留置”一章,共七条。其第八十二条限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限定,债权人按照合同商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商定的时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限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合同法也分别限定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和保管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

十二、留置权是基于事实还是基于合同商定成立的,如何区分留置和普通债权?

你所说的是质押而非留置。跟普通债权相比,你的债权对该质抵车辆的价值范围有有限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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